关于《嘉定区关于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8

1.《办法》制订的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和《嘉定区关于开展技能人才激励试点工作的有关意见》精神,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引导一批企业构建有利于促进技能人才成长、激励技能人才投身企业发展的环境,激发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嘉定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制定本办法。

2.《办法》制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以及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的通知》(发改就业〔2017〕1714号)、《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沪府发〔2017〕85号)、《关于推进上海市产业和信息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工作意见》(沪人社职〔2014〕406号)、《嘉定区关于开展技能人才激励试点工作的有关意见》(嘉府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3.《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发展需要,积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技能提升激励机制的企业。同时必须为获评国家、本市、本区高技能人才奖项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或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重点聚焦四大新兴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优势行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获评国家、本市、本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办法》对申报及评审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每年年初由区经委发布申报通知,各街镇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委。区经委汇总申报信息后,联合区发改委、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科委进行联审,并将通过联审单位报区技能人才激励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核,最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最终审定。

5.《办法》是否规定对获认定的示范单位如何奖励?

《办法》规定了对获认定的示范单位由区政府授牌“嘉定区高技能人才培育示范单位(试点)”,获认定且通过考评的示范单位由区政府给予每家单位10万元资金奖励。

6.《办法》对获认定的示范单位的责任有何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获认定的示范单位要注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扶持计划及带徒培训等工作任务及目标,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通道;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科学确定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支持高技能人才凭技能提高待遇;要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企业环境,探索长效激励机制,激励高技能人才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为促进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培育工作。

7.《办法》的有效期限?

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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