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制订的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办法。
2.《办法》制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发〔2017〕58号)和《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府规[201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3.《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
4.《办法》的对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的职责有何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在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5.《办法》中有哪些审计监督方式?
《办法》规定了审计监督方式主要有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绩效审计。
6.《办法》对审计监督的对象有没有明确?
《办法》规定了审计监督对象为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相关参建单位。
7.《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如何管理?
《办法》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分级和计划管理,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或涉及重大民生的项目,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对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动迁安置房项目,区审计局通过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方式审计。
8.《办法》的有效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