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31

1、《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适应本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变化,进一步加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扩大保障覆盖面,完善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切实保障租住需求。

2、《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等文件精神。

3、申请准入标准有哪些?

申请主体区分个人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

(一)个人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及其分支机构,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3)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扩大保障对象覆盖面体现在哪里?

以往对单位申请人的准入资格,要求是必须为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单位,将未注册在本区的单位排除在外。现实中,很多优秀企业虽然不注册在本区,但在本区有办公经营活动或有分支机构,服务于本区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将其员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利于本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故在新版《管理办法》中,对单位申请人的准入资格制定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及其分支机构”。另外,对可以优先申请的单位,增加了“市容环卫、公交轨交、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内容,把公益性单位员工纳入保障范围,扩大了优先申请单位的范围。

5、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保障服务体现在哪里?

将本市公租房管理最新政策吸收到《管理办法》中,对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以单位名义整体租赁本市市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的,给予重点支持,按照规定享受先入住后补齐相关材料的政策支持,提高重点保障对象申请入住的便捷性。

6、配租原则是什么?

(1)单身申请人可以承租1套1居室住房;

(2)单身合租申请人执行1房1人的配租标准;2人可合租1套2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1套3居室住房;

(3)家庭申请人可承租1套1居室及以上住房;

(4)单位承租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安排1户多人居住,但人均居住面积应不低于5平方米。

7、完善供后管理体现在哪里?

承租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24个月),且每个承租人在本市累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根据本市公租房管理最新政策,完善租赁总年限期满后的退出机制,对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保障对象的退出过渡期,放宽到最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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