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见》制订的目的是什么?
兼顾政策的延续性与公平性,保障本区原新型农村合作人员的待遇。
2.《意见》制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补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3.《意见》提出的人员待遇补差的流程是什么?
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罹患四类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在二级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先持社保卡(医保卡)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在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支付自负费用,再向市医保部门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自负费用的60%之后,可向区医保部门申请待遇补差,补偿标准为医保可报销范围总额的3.5%。
4.《意见》中提出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所需资金由区级与街镇按照1:1比例分担。各相关镇(街道)配合做好具体经办工作。
5.《意见》的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