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后门诊大病待遇补差比例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29

1.《意见》制订的目的是什么?

兼顾政策的延续性与公平性,保障本区原新型农村合作人员的待遇。

2.《意见》制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原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补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3.《意见》提出的人员待遇补差的流程是什么?

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罹患四类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在二级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先持社保卡(医保卡)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在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支付自负费用,再向市医保部门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自负费用的60%之后,可向区医保部门申请待遇补差,补偿标准为医保可报销范围总额的3.5%。

4.《意见》中提出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所需资金由区级与街镇按照1:1比例分担。各相关镇(街道)配合做好具体经办工作。

5.《意见》的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留言板

政策留言板只接受对本页(该条)政策的咨询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