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6年9月,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嘉府发〔2016〕38号),正式设立了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于2018年2月,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嘉府规〔2018〕1号)。经过四届区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共有5个组织、2名个人获得区长质量奖,9个组织、2名个人获得区质量金奖,5个组织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17个组织获得区质量创新奖。
为进一步有效发挥政府质量奖制度的引导、激励作用,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嘉定区人民政府修订发布了《上海市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嘉府规〔2021〕2 号)。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奖项设置
1.调整奖项频次。由“每年评审一次”修改为“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2.增设“首席质量官奖”。首席质量官奖为个人奖,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3名。
3.调整奖项数量及奖励金额。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改为50万元、个人奖励改为2万元;获区质量金奖的组织奖励改为20万元、个人奖励改为1万元;拟增设的“首席质量官奖”奖励0.5万元;区质量创新奖组织的数量改为5个,奖励金额不变。
4.明确“孵化培育”制度。明确“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一年为孵化培育年,第二年为推荐评奖年”,通过更有效率的孵化培育工作,确保诊断、培训、针对性指导各环节工作得到更有序开展。
5.补充不可重复申报条件。除原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外,另明确同一年度内,组织或个人不能同时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
三、申报条件
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区登记、注册,正常运行满3年;(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相关资质或证照;(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色,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处于区域领先地位;非营利组织,其社会贡献应位于区内行业前列;(四)申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五)积极推行组织质量文化,有效落实组织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申报组织具备首席质量官者优先考虑。
申报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个人为所在组织首席质量官优先考虑;(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评审标准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标准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89《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的评价指南另行制定。
五、申报评定程序
嘉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环节主要包括评审、表彰奖励、宣传推广等环节。其中,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推荐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批准公告等。
六、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或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积极参与质量奖孵化培育、贯标宣讲及宣传推广;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嘉定区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