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1

一、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

答: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制定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每年12月31日。

二、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

答: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应按照《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嘉医保规[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医疗待遇总体水平不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如何领取遗属待遇?

答: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并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遗属待遇政策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死亡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将按照遗属待遇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四、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标准

答:征地养老人员的节日补助费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

答: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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