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中的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的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二、《管理办法》中的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的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三、街镇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街镇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区级代表性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街镇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被推荐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被推荐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四、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如何认定?
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根据答辩情况,提出审议意见。
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待入选嘉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