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的启动之年,为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人员业务知识、技能和水平,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口腔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特对全区公共卫生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公共卫生在岗人员。拟对50周岁以下的在岗公共卫生人员(本单位正、副职除外)进行全覆盖培训,原则上从事全科团队的全科、临床、中医医师或不在岗的公卫医师不属于此范围内。
2.公共卫生新进或轮岗人员。应届毕业生从事公共卫生岗位满6个月或在其它岗位调至公共卫生岗位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
1.在岗人员培训,委托有资质的培训中心负责制订教学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轮全覆盖培训,教学课程设置包括公共科目(必修课)和专业科目(选修课),邀请市级或区级专家主讲,使用“菜单式”培训课程。培训人员可根据科目清单,除必修课外,结合自身岗位或专业特点,选择感兴趣的课程学习(但从事某一岗位的必须参加对应岗位的课程),修满一定的学分即可。每一堂课程结束后即安排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对应的学分。培训人员在一轮培训中修满学分12分,即颁发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职称评定优先条件之一。
2.新进或轮岗人员培训,由区专业站所负责。各医疗单位选派新进或轮岗人员至对应的专业站所进修,按照拟从事的条线(岗位)提出具体的培训需求;区专业站所根据培训需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及确定带教老师人选(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本岗位满三年以上、有一定的责任心),并报委预防科备案。进科前,由带教老师进行前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安排基础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考试);出科后,进修人员完成小结,并由区级专业站所围绕其所学的的内容进行后评估(形式同前评估),根据评估成绩并结合日常考勤等综合表现给予出科鉴定。鉴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合格者即颁发结业证书。出科鉴定由区级专业站所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科长牵头负责完成。
三、培训时间
1.在岗人员培训分批组织,原则上每星期安排3场(安排在下午),一场4个学时(其中1个学时考试),集中在7—9月份完成。
2.新进或轮岗人员培训时间由区专业站所和派送单位协商定,原则上每个条线全脱产或半脱产进修2—4个月。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实施公共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提高公共卫生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领会和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安排公共卫生人员参加培训。尤其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编[2008]133号) 至少“按每万名居民配备1.5~2.5名公共卫生医师”的标准安排培训人员。另外,加强对新进或轮岗人员的培训,各医疗机构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派符合条件人员进修,并确保在进修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变。
2.纳入绩效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公共卫生人员按比例配备、岗位培训覆盖率及合格率将纳入我区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全区力争做到公共卫生在岗人员及新进或轮岗人员培训全覆盖,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也要将岗位培训合格率纳入对员工考核,与个人绩效工资、职称评定等相挂钩,确保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及时上报公共卫生人员等名单。各单位要在每年5月中旬前将公共卫生在岗以及新进或轮岗人员名单(见附件1、2)上报委预防科,并按照培训课程清单统计好培训人数。在实施对新进或轮岗人员培训时,区专业站所要将确定的带教老师名单(见附件3)及培训后进修人员的出科鉴定表(见附件4)报委预防科备案。
1. 在岗公共卫生人员名单
2.公共卫生新进人员、岗位轮转人员名单
3.公共卫生进修人员带教老师名单
4.出科鉴定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