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安监站(所):
2015年5月16日上午7时左右,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泄漏,在检修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山西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深刻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本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各部门、各单位要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将《通报》和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本系统的每一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进一步督促有关企业重视和加强高度危害介质安全风险防控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的要求,全面识别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有事故隐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实施风险公告。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的要求,制定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方案,其中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异常工况识别判定、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技能与方法,熟练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应急处置人员。发生紧急情况后,应急处置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做到科学施救,严禁未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盲目施救。
二、加强特殊作业管理,杜绝违规违章现象
有关企业要将特殊作业许可作为安全管理的红线,坚决杜绝未经审批作业和审批过程走过场、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监护过程流于形式等现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2014)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检修中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的安全。工贸企业要重点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9号),持续深入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
三、迅速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督促辖区内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迅速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复核工作,全面排查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对于列入淘汰目录的,要坚决淘汰并按照属地管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符合准入条件但未经正规设计的二硫化碳生产装置,要督促有关企业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凡是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要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点内容。要按照区安委办和区安全监管局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持续深入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
请各安监站(所)务必于7月13日前将二硫化碳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石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阶段性小结(报表),书面报送区安全监管局。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