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A0301001-2022-002 | 主题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1-30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22〕6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集团公司:
《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七届嘉定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深入构建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上海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以争当高质量发展标杆,打造上海新城样板为主攻方向,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全力推动新动能全面成势、城市能级全面提升、社会治理全面赋能,努力把嘉定建成“创新活力充沛、融合发展充分、人文魅力充足、人民生活充裕”的现代化新型城市。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区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第七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对外交流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按部门职责范围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的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要加强经济调节,坚决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和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施国家战略任务为牵引,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深化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起势,防范和化解风险,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简政放权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裁量权,建设全覆盖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依法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要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卫生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常态化保障城市安全与社会稳定。加快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和智慧政府建设,巩固全国文明城区创建长效机制,创新基层治理,做实“一网统管”,完善三级平台、五级网络,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治理水平。
第十三条 要持续优化公共服务,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多元化供给,加快提升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标准化、均衡化、优质化水平。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集中力量解决“老小旧远”问题,优化“一网通办”,创新“一网优服”,构建高水平的民生保障体系,让人民生活更殷实、更安康、更舒适。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第十四条 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的系统治污和综合治理,构建现代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提升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实效,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打造天蓝水清地绿的生态环境。积极落实“双碳”战略,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建设“低碳城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依法治区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不断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情况,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清理机制,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限期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强会前学法,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出庭应诉覆盖面和应诉水平,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道以及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的,应充分协商,并征求街镇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的要求和方式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实施,可委托具备良好社会信誉和研究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必要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区级财政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并经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对于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由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经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在此基础上,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二十七条 需要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或者区政府认为需要提交的议题,按照规定程序,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后,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根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意见,区政府应及时贯彻落实,并做好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同区政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充分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持续拓展细化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公众普遍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要加强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开的实用性和易用性。要持续推进政策文件精准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强化政策实施后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优化网上政民互动渠道,切实为公众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区性大会制度。
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一般由区长提出。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讨论并审议涉及本区全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委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要事先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任务等情况,以及报请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
(二)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
(三)研究讨论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区政府发布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区政府实事项目,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研究审议关系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及预算、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民生和社会管理事务等,分析研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措施。
(六)研究审议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市级部门文件要求和为推进落实专项工作、任务制定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等。
(七)研究审议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和区政府各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要点。
(八)研究讨论有关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规定,研究确定有关政府工作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通报由区政府主办、承办,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研究审议需要签订的重要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
(十)通报、讨论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会前由区政府办公室征询副区长意见,由分管副区长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收集汇总并经协调一致后,报区长审定;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区长专题听取汇报。会议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审发。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街镇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包括:区委、区政府联合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长或分管区长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由区政府部门主持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全区性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二)部署本区全面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部署涉及各部门,各街镇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各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等。
严格控制全区性大会的数量和规模,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主办部门应事先征求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前一周正式向区政府报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各部门需要向区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至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区政府领导审定;供会议讨论的文件,如需收回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回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 对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前须由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会前协商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需要传达的情况,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会议纪要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照程序报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审签。正式文件一般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起草,根据会议讨论和审议意见,正式行文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按照程序报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审签。
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街镇、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则又无特殊原因的请示性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核准作退文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街镇、各部门要求区政府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草案,新的政策性措施的出台、需要各级政府机关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或需要由区政府转报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
属于区政府部门、专门机构正常工作范围的文件,应由部门或专门机构发文。
第四十四条 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报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区政府审批;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事项,如需要提交区委讨论的,应先向区政府行文;属区政府审批范围,但内容与区委有关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报区委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审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在向街镇下达指令性、指标性任务,以及在人、财、物等方面需要增加区镇负担的事项时,事先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经有关部门、区镇两级协调一致,由牵头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向街镇行文下达任务的,区政府可下令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下发的,涉及规划、计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物价等内容的公文以及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应报区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各街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第四十八条 向市政府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向市主管部门请求批准重大事项的函,向区委报告或提请审议的政府重要工作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改革方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由区长审签。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操作性文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涉及几位副区长的,经有关副区长核签后送区长审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出台的政策、法规征求区政府意见建议的函,由区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签,涉及全局性问题的报区长审签。
公文内容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公文内容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区长或分管区长同意,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属于区政府办公室业务工作范围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对已经有关部门充分协调,且意见明确,并按规范上报的公文,一般自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复。对其中事项涉及较多部门、需区政府进一步协调论证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结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每周反馈进展,直至办结。
第五十条 区政府转请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抓紧进行办理,区领导或文件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较为紧急的或只要求有关部门表明意见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未规定时限的一般事项,应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对公文内容涉及较多部门、需要进一步论证和综合协调后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应每周反馈进展,直至办结。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最多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九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引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增强“一网通办”服务功能,深入推进“证照分离”和“一业一证”改革,加大“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深化政务信息大数据治理,统筹推进智慧政府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落实责任,细化月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区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副区长负责。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区政府决策,确保协调出一致意见。
第五十四条 要进一步强化区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
第五十五条 对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事项,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或者阶段性工作任务和事项,区政府各种会议确定和区政府文件决定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布置的专项任务和事项,区政府领导以及上级机关批示、交办的事项等,区政府要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工作的要求,提出全年和阶段性督查工作的重点,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通过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期完成督查督办事项,切实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形成完善高效的工作闭环。对会议部署、区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建立督办台账,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办结一件,销号一件,每月开展督查调度,并向区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对影响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督查建议。对区重点工作、实事项目、重大工程的督查督办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实施每月跟踪调度,开展重点督办和现场督办并形成督查专报,对于推进缓慢的目标任务报分管副区长进行督促推进,并按季度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督办情况。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章 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努力化解信访积案,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要完善领导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一章 严守工作纪律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应事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插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沪出访、出差和休养,应当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当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和细化“四则协同”机制建设,压实区政府系统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第七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无关的活动,不出席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的庆典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或统一安排,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剪彩、奠基和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各街镇、区属企业和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8日施行的《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嘉府发〔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