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6-01-16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5〕3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市“镇保办”《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根据市政府(2003)65号、66号、市“镇保办”(2004)1号文件的规定,区政府(2003)58号、(2004)3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后,征地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规定
1、适用范围
根据沪府发(2003)66号和市“镇保办”(20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2005年4月1日以后被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农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均可按规定选择参加“镇保”或选择征地养老。
2、选择参保的规定
(1)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规定:
征地责任单位应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平工资”)60%的基数,为上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17%的基本养老、5%的医疗保险费(2005年人均所需参保资金48312元)。
征地责任单位为上述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其中:
补充养老费:(男性实际年龄-55周岁)×12个月×270元/月+24282元;(女性实际年龄-45周岁)×12个月×270元/月+24282元。
补充医疗费:(男性实际年龄-55周岁)×12个月×90元/月+8100元;(女性实际年龄-45周岁)×12个月×90元/月+8100元。
生活补助费:(男性为60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450元/月;(女性为55周岁-实际年龄)×12个月×450元/月。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规定:
征地责任单位应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上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17%基本养老、5%医疗保险费和3%的补充医疗费(2005年人均所需参保资金54900元)。
二、2005年4月1日后“土地流转”落实保障的养老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规定
1、适用范围
2005年4月1日以后,按沪镇保办(2004)1号文件有关规定,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已在安排“土地换保障”范围之内、被用地人员自愿选择交出土地承包权和落实保障、并与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协商一致选择参加“镇保”的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2、选择参保的规定
参保仍执行“三联动”原则,即:“落实保障、土地流转、户籍转性”。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上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17%的基本养老、5%的医疗保险费及3%的补充医疗费(2005年人均所需参保资金54900元)。
三、2005年4月1日前征地养老人员(含参照征地养老落实保障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规定
1、适用范围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前,征地时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及因身体健康原因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人员。
《暂行办法》实施后,征地时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解决土地流转(“三联动”土地备案)落实保障,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参照征地养老落实保障的人员。
2、选择参保的规定
(1)征地(含“三联动”土地备案)养老管理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05年“上平工资”60%为基数,为上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17%的基本养老、5%的医疗保险费及3%的补充医疗费(2005年人均所需参保资金54900元)。
(2)上述人员选择参加“镇保”后,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暂行办法》及《上海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征地养老人员中,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选择参加“镇保”后,在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的生活费,以及医疗待遇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后,低于原征地养老医疗待遇标准的部分,由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负责解决。
3、选择参加“镇保”的办理时间
2005年4月1日前征地养老人员(含参照征地养老落实保障人员)选择参加“镇保”的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各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统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不含《暂行办法》实施后已选择征地养老的人员),经与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按《暂行办法》参加镇保。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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