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请示》(嘉环局〔2005〕48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请示
嘉环局〔2005〕4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府办〔2005〕39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构建和谐嘉定的工作实际,拟在全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意见附上。
特此请示。
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府办[2005]39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构建和谐嘉定的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工作指导思想
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今年6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等中央六部门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大整治力度,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防止污染反弹,继续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群众健康,为嘉定建设生态型城区打好基础。
二、整治内容
(一)重点清查的内容
1、加强区环保重点污染源监管。区环保局负责加强151户区级环保重点监管企业的现场执法,排摸污染严重企业,继续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2、督办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区环保部门要对近几年信访投诉受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凡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后两年内仍未得到有效处理的环境污染问题,应提请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3、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措施。对在招商引资、建设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进行一次清理。
4、调查整治饮用水源地污染。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 ,完成水源保护区畜禽牧场关闭。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巩固深化的内容
1、查处未按期关停的建设项目。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查处未按期限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限期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对出现反弹的地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3、继续清理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行业违规和结构性污染问题。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对钢铁、水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4、综合整治区域环境噪声污染。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对噪声污染的现场执法力度。
5、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要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确保完成今年污水纳管任务。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6、集中整治区域大气污染。结合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完成大气环境治理专项工作任务,重点开展烟囱冒黑烟查处、燃煤炉窑灶改造等工作、餐饮业油烟气整治等工作。
7、废塑料加工企业违法排污整治。继续开展废塑加工企业违法排污整治,对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废塑料加工业务违法排污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土地房屋出租协议的部门,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8、开展废旧桶加工企业整治。深入开展废旧桶加工企业整治,对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废旧桶加工业务违法排污的,实施行政处罚;对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土地房屋出租协议的部门,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9、开展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整治。根据《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全面关闭禁止养殖区的畜禽养殖场,控制养殖区中规划许可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力度。
10、开展农村农民集中式住宅污水排放整治。各有关镇政府要对农村农民集中式住宅污水排放情况开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各有关镇政府要将农村农民集中式住宅污水排放纳入区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在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水纳管工作或达标排放。对直排入地表水的,由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严重超标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三、整治目标
区级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
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
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废塑料加工行业和废旧桶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四、整治措施
(一)成立联席会议,贯彻实施意见。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工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同时,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全区专项行动。各镇、街道要成立镇、街道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二)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各有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区环保局。对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沪府办[2004]28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同级政府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区环保和监察部门应按照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以及属于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排污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应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一般违法违纪案件,经环保部门查实后,建议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监察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它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做好移送工作。
(三)挂牌督办突出的环境问题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保热线,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整治时间安排
(一)自查摸底阶段(7月下旬~8月31日)
根据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环境问题应及时上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在9月20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区环保局会同区监察委等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今年11月10日前,向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每旬向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外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工作中的难点。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