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6-10-17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06〕2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关于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嘉定区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区机管局关于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
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物业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各相关单位用于出租行为的房产及其所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用于出租的物业须具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有关授权证书,并应符合原规划设计和使用性质,需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出租方须依法报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国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非转经”手续。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实行统一管理。区级行政机关的物业出租行为由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行为由其所属主管委、办、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招租行为必须实行信息公开、价格公开。相关事项由区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实施。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的出租信息须在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公开挂牌。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对承租人的条件要求及租赁价格等。
公开挂牌的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需承租物业的单位和个人,须进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由物业出租方和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审核承租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
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意愿人仅有一个,由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鉴证,由出租、出借方和承租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意愿人的,按照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原则上按照价高者确定承租人。竞价由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出租、承租双方须签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书。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区级机关经营性物业的权属管理人;各委、办、局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经营性物业的权属管理人。权属管理人应对其出租物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对出租的物业分类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区监察委员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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