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06]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沪府法[2006]33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实施或者制定的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进行清理。为了做好本区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去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改进政府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等政策措施。去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以及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消除影响、约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增强非公有制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开展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为:上述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
(一)“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审定”。主要由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对文件进行清理后报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负责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制定主体与实施主体为同一机关的,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二)进行彻底清理。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中存在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都应进行清理。其中,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不一致,其他内容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成立区清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分别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与区经委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面上的清理工作,同时对各有关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负责本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实施该文件的工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革委、区经委负责审定并作出处理;
2、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3、相关单位联合制定并下发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以牵头单位为主组织清理并作出处理。
在清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范围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清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区清理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布置阶段。6月10日之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的文件,制定并下发本区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通知;6月20日之前,召开全区清理工作会议进行具体布置;6月23日之前,各单位将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全面清理阶段。发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情形的,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7月31日之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8月31日之前,各单位应当完成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上述两项清理工作均以填表(附后)的方式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适时按照程序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发现非本单位制定或实施的相关文件中存在着需要清理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报送的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汇总上报阶段。9月30日之前,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完成全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格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结果公布阶段。12月底之前,市政府法制办将全市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清理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清理汇总表》,如实反映本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
(三)清理工作要遵循公平透明原则,广泛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全面彻底清理。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