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7-01-17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06〕2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残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农委、公安嘉定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委、工商嘉定分局等十二个部门制订的《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嘉残[2006]4号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打造更具实力、更富魅力、更加和谐汽车嘉定的必然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本市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切实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大力推行“基地加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要依托上海市(嘉定)残疾人现代农业实验园区的辐射,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并提供免费培训。要对各种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
(二)积极推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用足用好相关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继续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大力推进残疾人分散就业,并加大扶持力度。对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的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吸纳就业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单位给予鼓励。要稳定残疾人就业,在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福利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必须将有就业愿望的残疾职工安置上岗,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各部门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通过政策支持,稳定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社区就业,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扶持。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要提供方便,优先办理注册手续。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按国家规定予以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扶持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的政策。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同等优先的原则加以扶持。同时,要根据国家对福利企业政策性的调整,抓住机遇,积极应对,及时调整,主动接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基础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网,为其就业提供专用信息平台。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免费培训,使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救助体系。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对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将本区城镇地区无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的老年残疾人的生活补贴,优先纳入本区对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帮困计划。
扶助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覆盖。将符合本区民政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本区民政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重残贫困无业残疾人,纳入区有关医疗帮困互助计划。
(四)营造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2007年,上海市将承办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载体,集培训、康复和从事简易劳动为一体的公益性助残活动中心,重点解决闲散在社会、无人照顾的智障人士的智力开发、康复、劳动技能培训后再就业等问题。各镇(街道)要将智障人士融入社会“阳光行动”市政府实事项目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并纳入社区精神文明考核体系。
(五)增加资金投入,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低保)残疾人住房根据规定纳入政府廉租房体系,并优先实现实物配租。将农村贫困(低保)残疾人的危旧房屋纳入政府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解决。对涉及动迁或危房翻建的残疾人困难家庭,在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政策的同时,由镇(街道)残联实行相应的帮扶。
(六)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的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地就近便利的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好本区精神病患者在社区就近康复和照料工作。按照《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及其贫困精神病人的服药经费,通过区、镇财政,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精防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二、加强康复工作,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扶贫机制。由财政、慈善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保金共同筹集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机制,保障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权利。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逐步加大康复救助力度,拓展救助项目。加大对适龄(0~7岁)残疾儿童的康复干预力度,针对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提供康复服务,并对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给予康复训练补助。对因贫无法进入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要落实专业康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落实聋儿人工电子耳蜗按照救助政策、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补助政策,建立贫困残疾人用品用具个性化适配制度。
(八)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分步实施“残疾人健康体检进万家”计划,为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相应配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强化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不断拓展康复工作领域,开展上门服务,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九)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残疾证并有需求的重残无业人员,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实行居家助养或依托社会福利院等专门机构进行社会养护,基本满足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减轻其家属负担,并通过实施此项目,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加强残疾预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殖健康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研究和干预措施的支持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残疾发生率。提高婚前检查率,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把对新生儿听力障碍、唐氏综合症智力障碍和大畸型的筛查、干预作为预先项目进行实施。贯彻好“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方针,落实好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
落实《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做好病残儿童父母和残疾人员再生育的相关医学鉴定工作。重视已婚残疾夫妇和男性残疾人的生殖保健,注重避孕节育宣传服务的针对性,建立残疾人生殖健康档案,做到宣传上门、服务到人、药具到手,定期为残疾已婚妇女开展妇科检查并做好跟踪服务。搞好残疾人员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十一)完善残疾人医疗帮困救助。要降低申报救助门槛,适当提高大病重病最高救助限额标准,以缓解残疾人看病难、医药费贵的实际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自负医药费达到3000元的,即可申请救助,享受15%-20%额度的补助。确因大病重病、造成大额医药费的,可最高达到1万元之内的救助。有关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残助学各项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十二)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力度。继续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为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助学帮助。教育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免去他们在校学习期间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等费用。
(十三)保障重残学生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成人教育。教育部门要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重残学生加强个别化教育。对无法进入教育机构的残疾儿童,要落实特殊教育机构提供“送教上门”等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搞好高中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的助学,全面提高残疾人的学历层次。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被录取进入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实行一次性入学资助和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凭全日制高校通知书,当年一次性资助和奖励5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也依照上述办法,当年一次性资助和奖励3000元,以鼓励残疾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四、加大保障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利益
(十四)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和慈善救助社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犯罪活动。对因征用土地、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强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要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重视并认真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五)加强法制宣传,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加强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搞好“全国助残日”活动,将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性宣传结合起来。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方面的障碍。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条件,放宽援助范围。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给予经费支持;在诉讼、非诉讼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有关费用予以减、缓、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使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充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到四个纳入。一是感情纳入,要满怀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热爱之心、关爱之情投入工作;二是目标纳入,结合各自业务特点,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考核体系;三是资源纳入,充分动用本地区、本部门的设施、人力和技术等资源,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四是政策纳入,在制订和出台相关政策时,要主动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镇(街道)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积极协助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新路子。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等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凡低保和一户多残贫困残疾人家庭,都由镇(街道)落实帮困结对全覆盖,并分别在元旦春节和助残活动周期间进行走访慰问,确保每年增长不少于1200元,并且作为制度化每年实施。要举全社会之力,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不断拓展残疾人事业社会化的发展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八)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了解掌握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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