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上海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78号)要求,我区制定了《上海市嘉定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嘉定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利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2006年7月至11月,在本区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全力推进我区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新郊区建设。
二、组织机构
成立嘉定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庄木弟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农委、区工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房地局、区水务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同时,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全区环保专项行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责任单位:华亭镇、徐行镇)
1、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问题。排查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等情况,落实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对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必须做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予以限期治理。
2、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地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对饮用水源地取水河道沿岸化工企业,重点是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污染源,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
2006年8月底前,相关责任单位将上述两项排查结果及整改计划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水环境安全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各保留工业园区)
1、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必须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设施不完备的,不得引进有污染的项目。
2、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予以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国家规定予以淘汰。
3、加快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进程。根据《关于本市加快工业区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要求,2006年12月31日前,各保留工业区工业企业必须纳管排放,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引进有污染的项目。
2006年8月底前,相关责任单位将各工业区环保设施情况、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情况、措施落实情况以表格形式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
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或未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2006年9月底前,各相关责任单位将本辖区内历年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别是2003年到2005年1月前已批复试生产(或试生产批复已作出一年以上的),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以表格形式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集中查处危险废物经营行业、进口废物利用行业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市环保局对本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及有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进行清查。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或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依法处理。
(五)集中整治群众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加强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餐饮、扬尘污染的执法检查。继续开展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整治。根据《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整治区域范围内对饮食服务单位作一次梳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安装的净化设施与其经营规范不匹配、油烟排放方式不符合要求、未使用清洁能源;废水排放无隔油、残渣过滤等处理措施,饮食服务项目产生的噪声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有油烟气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到位的,责令改正;有油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一些与周围居民矛盾比较尖锐的餐饮服务项目,要责令其调整业态,改变经营项目。
(六)彻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区经委、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界定的不法排污企业范围,在全区再次清查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全面清查整治“二高一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劣势企业。对未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9月底前,各镇、街道将“十五小”、“新五小”和“二高一低”劣势企业排查整治情况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七)加强钢铁水泥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环保局)
在历年开展清理检查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把这些行业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逐一建立管理档案,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促进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关闭其中经济效益差、环境污染重的企业。
(八)开展房地产项目污水纳管排放情况普查(责任单位:区房地局、区水务局)
对尚未实现污水纳管排放的房地产项目,居民未入住的,必须实现污水纳管排放后交付使用;居民已经入住的,限期完成其污水纳管排放工程,短期内无法实现污水纳管排放的,必须建设临时的污水治理设施,限期达标排放。
(九)开展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区农委)
根据《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全面关闭禁止养殖区的畜禽养殖场,控制养殖区中规划许可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否则将实施关闭。
三、主要措施
(一)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区发改委、区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抄告的前置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失效的企业名单,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区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全区普法内容。
(二)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三)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力量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开展违法排污有奖举报活动,公布有奖举报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排污行为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及时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实行动态报告制度
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定期和动态信息报送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每周向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随时沟通,及时上报,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有关信息汇总后每周报送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四、行动阶段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据市环保专项行动统一要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区内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9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等根据此次专项行动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违法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同时,对去年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
(三)总结与接受市抽查阶段(10-11月)
区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准备接受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我区专项行动情况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