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嘉定区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4-28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嘉定区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6〕42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拟定的《嘉定区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嘉财2006第45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嘉定区2007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请示
嘉财(2006)45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我们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补充,编制了《嘉定区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拟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请审阅,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委、办、局及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
 
附件:《嘉定区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嘉定区2007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内车辆);
(2)计算机(整机);
(3)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单价超过2万元)、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4)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
(5)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0.5万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6)空气调节器: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7)电梯;
(8)锅炉;
(9)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办公家具和其他家具;
(10)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专用教学实验设备和专用检测仪器,单件价格超过5万元的医疗设备;
(11)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自行采购);
(12)国产正版软件(定点采购);
(13)药品;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7)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定点印刷、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和维护;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物业管理;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容保洁、绿化养护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6)车改办批准保留公务车辆的保险(定点采购);
(7)其他单项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服务(不包括大型会议、会展)。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单价不足2万元);
(3)绘图机、照相机(单价不足0.5万元);
(4)批量采购金额不足1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5)批量采购金额不足10万元的专用教学实验设备和专用检测仪器,单件价格不足5万元的医疗设备。
2、服务
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内的工程、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服务: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各类服务;
工程: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各类工程。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服务;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程项目的采购,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规定,进入市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以外,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200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填制2007年度和月度采购计划表,每月的有关采购计划等信息将在政务网上予以公布。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月度采购计划表实施采购,每月一次。
(六)为保证部门预算和政府项目及计划的顺利执行,年度预算安排的集中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七)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应根据本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有效地组织实施。
(八)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站、上海嘉定门户网站、嘉定区财政局网站公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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