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2007年促进现代化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日
嘉定区2007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依据《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文),在2006年度实施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及操作流程,便于政策的执行和具体实施,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任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组成成员为区发改委、经委(旅游局)、外经委、建委、信息委、财政局、工商嘉定分局、税务嘉定分局、审计局、劳动局、规划局、房地局、药监局、文广局、统计局等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对扶持项目的认定、对有关工作的协调和落实推进。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二)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的申报和预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政策奖励。
第四条(重点行业扶持办法)
(一)总部经济。经认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企业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投资总部等,五年内按其对地方贡献,给予重点奖励。
(二)现代物流。对新引进的达到《物流企业分类及评估指标》3A及以上的专业物流、综合物流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企业,按其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专业服务。对新引进的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汽车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咨询、知识产权、公共关系、创意设计、经纪与人才猎头、产权交易等专门专业服务企业,具有国内、国际资质认证的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处理外包服务企业,按其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品牌会展。对来嘉定举办具有一定国际、国内影响力会展的国际大型会展公司、著名会展服务公司,以及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文体赛事、节庆活动的企业,按其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高端旅游。对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和旅游代理商、国内有影响力的旅游门户网站和旅游咨询集成商的企业,以及来嘉定投资大型旅游景区、五星级酒店的企业、经认定为特色酒店的企业,项目建成当年度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度吸引来嘉定旅游的区外游客超过10万人次的旅行社,其超过部分按每人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六)百货休闲。对新引进的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主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百货企业、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知名品牌服务企业,按其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社会事业。对新引进建设的市级以上品牌学校,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建成当年度经评定给予一定奖励。
(八)其他行业。对新引进的、经评定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其他行业项目,按其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一)试点商务楼宇、商业街区。对认定为区级以上试点商务楼宇、商业街区的,当年度对其运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招商宣传奖励5万元;根据入驻企业的贡献,被区政府评定为优秀商务楼宇或街区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创意产业园。对认定为区级以上创意产业园的,对其运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招商宣传奖励30万元。
(三)服务业集聚区。对认定为区级以上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信息产业基地的,为鼓励其在海内外宣传推广和招商引资,对其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招商宣传奖励。
第六条(认定程序) 每年6月和12月,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预审后,所在地政府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审定通过,于次年初兑付。
第七条(表彰) 对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企业缴税、工商管理、职工就业等方面优先服务。
第八条(资金拨付)
1、扶持对象的奖励资金集中拨付至所在地政府,经配套后再予拨付。
2、区经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拨付资金的跟踪审核。
第九条(说明) 本细则所指企业指税收属地征管的本区各类企业。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同时承诺,获得奖励后五年内不外迁,否则退还奖励。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嘉定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意见的实施细则》(嘉府发[200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