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嘉定区本级预算编审程序与报批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7-11-0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嘉定区本级预算编审程序与报批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7〕2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制定的《嘉定区本级预算编审程序与报批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嘉定区本级预算编审程序与报批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审程序,完善报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一、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
(一)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含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由区财政预算内、外拨补收入、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市级条线部门下拨收入、上年结余结转等其他收入组成。
(二)部门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含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部门业务费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重点项目支出、一般项目支出)组成。其中各包括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支出、部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市下拨资金安排的支出以及用上年结余结转等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
1、人员支出:依据国家政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明文规定,按实安排,对无明确参照标准的,按照年度预算定额安排。
2、公用经费支出:依据年度预算综合定额和各预算单位所对应的系数,确定公用经费总额,由各预算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安排。
3、部门业务费支出:除按预算综合定额安排的公用经费之外,根据各预算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合理安排并编入年度预算。
4、项目支出:依据区委、区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视预算年度财政财力状况,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零基预算”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区财政局每年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项目,组织专业职能部门和专家评审组进行项目立项前的绩效评价或可行性评审。
(1)重点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确定的重点,提出拟安排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区府领导审定,批准通过后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2)一般项目支出由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项目预算,按轻重缓急,采用排序法择优申报,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提出拟安排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区府领导审定。
(三)部门预算报批程序
1、年初预算
年初部门预算应严格遵循“二上二下”的原则,确保完整申报、逐级上报。“一上”前,预算主管部门须先听取分管副区长意见,并按要求调整后上报区财政局;“一下”前,区财政部门应深入预算单位了解实情,加强与预算主管部门的沟通,组织项目立项前的绩效评价或可行性评审,主动听取各分管副区长的要求,提出建议安排方案,报分管财政的区府领导审定或经区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下达预算控制指标;“二上”前,各预算单位应按预算控制数,合理调整安排、细化项目内容后正式上报区财政局;“二下”是在人代会闭会后的1个月内,区财政局完成部门预算的批复工作。年初部门预算一般于上一年的7月份布置编报,11月底完成“二上一下”程序。
2、调整预算
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凡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年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预算指标和调整预算项目的,必须按规范程序报批。基本支出的调整,依据年中发生人员增减或出台增支政策,按年度预算定额和政策规定调整,编入年度调整预算;项目支出的调整,依据项目支出预算批准权限,经区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编入年度调整预算。调整预算一般于当年的7月份布置编报,9月底区财政局完成审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的半个月内,通知到各预算主管部门。
二、预备费的安排与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对符合预备费开支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须向区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报告,区财政局根据区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府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预备费。年中动用(指年初预算未安排的,下同)财政预算外资金,按预备费使用办法执行。
三、部门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年中因特殊情况急需动用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按如下程序报批:
1、安排用于基本支出:对个别预算单位因部门预算外资金超收,需增加相应费用或由于政策性增支等原因,必须追加的预算指标,应按年度预算综合定额和政策规定,属范围内的,由区财政局核定并执行,待年中调整预算时正式追补。
2、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预算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单个项目满30万元,预算主管部门报分管财政的区府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待年中调整预算时正式追补。
四、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
单位动用历年结余资金(指2005年以前的结余)必须纳入部门预算,先预算、后支出。年中动用历年结余资金,按照使用预备费程序报批。
五、市拨资金的使用
所有市拨资金均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常规性的、年初已有明确意向的经费,必须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对年初尚未明确,年中市条线临时性下拨的经费,按如下程序报批:
1、市拨指定专项用途的经费,预算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后财政方可执行,待年中调整预算时正式追补。
2、市拨无指定专项用途的经费,单个项目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预算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单个项目满30万元的,预算主管部门报分管财政的区府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财政方可执行,待年中调整预算时正式追补。
3、市拨奖励性质经费:规定可奖励给个人的经费,有市级部门通知文书的,预算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审批(须附市级条线有关通知文书和汇款单);只拨经费无市级部门通知文书的,由预算主管部门报主管人事和财政的区府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预算主管部门同时需报区人事局备案,区财政根据区府领导批示和区人事局提出的有关建议实施执行,待年中调整预算时正式追补。
 
 
嘉定区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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