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8-01-11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7〕3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民政局、区劳动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医保办关于《嘉定区<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九日
 
 
嘉定区《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
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
的通知》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本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单位职责和工作模式
(一)单位职责
1、民政部门。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民政部门负责专设窗口,张贴“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醒目标志,聘用1名以上专职人员,承担受理申请、材料初审、资金发放等工作。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全面复核、定期核查等工作。
3、总工会。区总工会、各街镇原经办部门负责将已经享受补助人员的资料汇总造册、形成电子文档,将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移交同级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政策培训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过渡阶段的其他相关工作。
4、财政部门。区、街镇财政部门负责帮困资金、工作经费等资金的落实及监管工作。
5、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纳保和医疗费补助工作。
(二)工作模式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工作涉及部门多,对象情况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为此,区、街镇要分别建立工作小组,各相关单位明确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本着分工合作、互谅互信的原则,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区级层面建立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召集单位为区民政局,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卫生局组成(需要时可请相关街镇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进行沟通协调,会审疑难问题,推进相关工作。
二、帮困补助对象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三、帮困补助金额
(一)“春节”发放节日补助每人每次200元;“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每人100元;
(二)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为6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
(三)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指月养老收入达到600元、不到65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指月养老收入达到650元、不到70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指月养老收入达到700元、不到751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指月养老收入达到751元、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经过上述帮困补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市民社区综合帮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市民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帮扶。
四、申请受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向现户籍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申请对象必须提供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本人退休证及复印件一份;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养老收入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
《通知》下达前已享受支内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定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的条件,按区总工会移交名册继续予以发放。对其中提出申请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须申请人提供本人申请之日的上月养老收入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后,作为正式受理。受理窗口在正式受理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加盖受理专用章,将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全部交给街镇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复核。
(三)复核
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发放或不同意发放的决定,加盖复核专用章,并将申请表一份转回受理窗口;特殊情况需实地调查的,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同意发放或不同意发放的决定,加盖复核专用章,并将申请表一份转回受理窗口。
(四)发放
受理窗口对复核同意发放的,从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规定予以发放,并造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区民政局备案;对不同意发放的,应按照复核意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补助金按季度发放,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
(五)定期核查
享受帮困补助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实,核实时间为每年6月、11月,并将去世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帮困补助金。
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于每年十一月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申请人养老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窗口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养老收入证明,交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受理窗口根据复核意见,作出相应变更,并通知申请人。对无法提供上月养老收入有效证明的,经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确认后,书面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
(六)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街镇劳动部门将复核同意后的申请表复印后交街镇医保服务点,由街镇医保服务点上报区医保办,做好对象的纳保、医疗费补助工作。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一)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和三大节日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分档帮困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区、街镇因工作需要聘用专职人员、开展培训、检查考核等所需的经费,由区、街镇财政分别承担。
(三)为方便申请人按时足额领到生活帮困补助金,各街镇应通过银行(储蓄所)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执行日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和三大节日补助的调整,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分档帮困补助,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今后若市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市级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民 政 局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总 工 会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财 政 局
上海市嘉定区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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