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01-11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07〕3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以街镇为主体。各街镇要按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标准,对街镇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保障基本原则
根据各街镇卫生规划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点(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基本建设、基本医疗服务设备设施、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及人员培训等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维护公益原则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缓解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促进发展原则
通过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完善和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机制、内部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补助范围
()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政策因素造成的基本医疗收入减少(诊查费减免等)及正常运行经费不足。
()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经费。
()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人员经费、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及结算办法
()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经费
2007年起按各街镇户籍人口每万人5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10万元、街镇财政40万元)、外来人口每万人25万元(其中区级财政5万元、街镇财政20万元)的标准补助。以后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发展需求,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诊查费减免经费
本市户籍非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减免的诊查费,市财政负担50%,由本区负担的50%部分,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区镇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实行分级负担。即区与8个镇和工业开发区实行37比例分担,区与4个街道实行55比例分担。减免的诊查费实行一口结算,由区财政全额安排预算,应由镇级分担的支出通过年终区与镇财力结算时扣回。
()在确保公共卫生经费的基础上,因政策因素造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街镇予以增加投入。对经济薄弱的街镇,年度财政支出中卫生支出占比明显高于区内其他街镇的,区财政酌情另予补助。
()由区、街镇两级负担的经费,区财政在街镇资金到位后拨付。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次年一月份将当年收支执行结果报街镇财政所,街镇财政所审核后于二月份报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办公室,经核准后街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与街镇进行财政补助结算。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办公室会同各街镇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另定),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予以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予以扣减,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收支,确保收支平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要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7年财政补助的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
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7年财政补助的意见
 
为促进2007年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结合本区实际,对2007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以街镇为主体。各街镇要按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区级财政按各街镇服务人口予以补助。
二、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范围:包括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诊查费减免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经费,以及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
三、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补助标准:按2006年末各街镇户籍人口每万人5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10万元、街镇财政40万元)、外来人口每万人25万元(其中区级财政5万元、街镇财政20万元)的标准补助。按上述标准区财政补助总计864.7万元,待街镇资金到位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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