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房地局《关于批转<嘉定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嘉房地[2007]第311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批转《嘉定区扩大廉租住房
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嘉房地[2007]第311号
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2007]68号《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已会同区民政局拟定了《关于嘉定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稿,报区政府批转,特请示。
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嘉定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2007]68号《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本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区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建设交通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区总工会、区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
为进一步落实扩大和推进区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各街道(镇)、菊园新区、工业区应成立住房保障推进领导小组。
二、工作机制
(一)受理申请
街道(镇)、工业区、菊园新区应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廉租住房受理窗口,受理廉租申请。区房地局各办事处和区民政局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住房面积核定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上述核定工作由房地部门负责。
(三)人均收入核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上述收入核对由区镇两级民政部门负责。
(四)廉租保障资金的落实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和筹措实物配租房源资金的落实。具体保障办法和资金落实由区房地局和区财政局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街道(镇)职责
1、街道(镇)社区事务中心廉租窗口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预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居委会、物业公司协助街镇廉租部门做好初步调查工作。
3、负责每季度廉租租金的发放。
(二)区房地局职责
1、区房地办事处负责对廉租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和住房面积的核定工作;负责对街镇受理窗口的业务指导;负责经复审后的公告张贴并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告知;协助街镇廉租租金发放工作。
2、区廉租办负责廉租申请的复审工作;及时发放廉租公告;培训、指导、宣传相关廉租政策;做好廉租户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对街镇廉租户收入核对工作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2、负责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身份的认定。
四、分步扩大实施范围
9月至12月份,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为嘉定区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试点单位,明年覆盖至各街镇。
五、操作办法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期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文革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为适应情况的变化,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应材料,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廉租申请,由房地办事处负责住房面积核定,并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对,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配合调查等相关工作。
2、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至街道(镇)受理窗口并提交申请材料,街道(镇)廉租部门先进行预审,街道(镇)廉租部门受理、初审,共22个工作日,其中,现住房面积核定7个工作日,收入核对15个工作日。
3、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复审8个工作日将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配租标准和方法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二)租金补贴
我区从今年9月起租金由每平方米36元调整为每平方米补贴50元。
(三)配租方式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享受租金配租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1)孤老、残疾、大病重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2)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实行轮候配租。廉租对象配租的住房采取租赁方式,租金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同时享受廉租租金补贴。
(四)完善退出机制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并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因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廉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亭受廉租住房待遇。
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