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管企业:
区国资委《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嘉国资委(2008)9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转发《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
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的请示
嘉国资委〔2008〕9号
区政府: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现将文件提交区政府,并建议区政府以区府办文件形式转发给各单位落实。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发文。
附:《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四日
嘉定区区属企业重大经济事项
审批、报告、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管企业、区国资委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管理方式
重大经济事项有审批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三种方式。
审批事项是指经区国资委初审报经区政府批准或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下达批复后方可实施的事项。
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委报告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企业报告事项应于实施前向区国资委报告。如区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报告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调整后予以实施。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认可。
备案事项是指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应告知区国资委的事项,由区国资委备案存档。
第四条 审批事项的内容
1、国有(集体)股权的变动、投资设立企业;
2、企业重组、股权收购、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方案;
3、企业增减资本、兼并、破产、解散;
4、政府性投资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发行债券;
5、企业对外投资,包括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对区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企业变更公司章程、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出让专有技术、专利、著名品牌和商业秘密等涉及知识产权及企业核心技术的事项;
8、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房地产企业不作固定资产除外)以及主要成套生产设备的;
9、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及调整预算;
10、核销不良不实资产;
11、企业新增、更新公务用车;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审批的项目。
第五条 报告事项内容
1、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领导管理层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和持有所在企业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4、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内容;
5、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备案事项内容
1、企业重大应诉、仲裁事项;
2、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安全事故事项;
3、政府性投资企业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4、企业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
6、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中除需要核准以外的项目;
7、上述第五条报告事项内容的实施情况和结果;
8、区国资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具体操作
(一)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报告、备案的重大经济事项,统一由一级企业上报。
(二)审批、报告的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由企业填写备案表。
(三)企业在申办重大事项的审批、报告和备案手续时,除审批事项提交请示文本,报告事项提交报告文本外,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1、事项的说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相关会议纪要;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
3、有关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一级企业意见;
4、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四)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单项上报审批和报告事项。备案事项实行定期备案制,每半年后第一个月上旬进行备案。
(五)区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本金、对外投资、重大资产等变动须经区国资委初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国资委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本金、对外投资、重大资产等变动须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六)企业对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安全事故等个别重大事项应及时进行单独备案。
第八条 其他
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考核的内容之一。
2、企业弄虚作假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将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办公室转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监察委、区审计局关于实施嘉定区区属企业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委办[2006]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区国资委授权管理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批、报告、备案,由被授权的委、办、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