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有关(集团)公司:
《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
为了积极推进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根据《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行动计划》和《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有关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
1、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所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待企业改制或变更完成后,按区镇财政实得部分以项目形式给予全额扶持。
3、企业上市后,直接融资额60%以上用于本区产业投资的,对企业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1)投资额在1-5亿元的,每1亿元,奖励1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20万元;
(2)上市公司再融资,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
4、对实现“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将公司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本区的企业,对企业突出贡献者奖励50万元。
5、对上市企业,予以政策聚焦,优先享受区内各类政策扶持。
二、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街镇推荐,由区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
1、企业上市前,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并被通过证监会审核后,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扶持资金:
(1)《嘉定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计划申请表》;
(2)区发改委同意企业设立或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立项报告;
(3)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补缴税收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上市后(包括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在提交上条(1)—(3)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验原件);
(2)“买壳”上市和原注册地不在我区的上市公司,现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已迁至本区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监管
1、根据中介机构信息库,择优选择中介机构为拟改制上市的中小企业服务,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给上市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除了追究损失外,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2、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在本区各类扶持政策项目的申报资格。
四、其他
1、企业在享受政策时应同时承诺,获得扶持后十年内不外迁,否则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2、境外上市企业参照执行。
3、本意见由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