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
2008年度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奖励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和推动,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能代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体现嘉定实力的小巨人企业,并逐步将“小巨人”培育成“中巨人”、“大巨人”,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小巨人计划的实施。区府办、发改委、经委(旅游局)、科委、外经委、农委、工商嘉定分局、税务局、财政局、质监局、人事局、统计局、安监局、劳动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小巨人计划的规划、组织、认定、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申报范围
税收属地征管的本区各类企业。
第四条 申报项目
1、区发改委:受理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
2、区经委(旅游局):受理申报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升级项目、引进技术吸收和创新计划、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企业上市、特强龙头企业、星级饭店、绿色饭店、全国百强旅行社、国家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3、区科委:受理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4、区农委:受理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区知名农产品(商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特色农业研究所。
5、工商嘉定分局:受理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6、区质监局:受理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国家免检产品。
7、区人事局:受理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奖励8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
3、对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10万元。
4、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级30万元、区级10万元。
5、对认定为区特强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
6、对获得立项的产业升级、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计划等项目,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
7、对认定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10万元。
8、对上市企业,按 “嘉府办发[2007]57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行动计划》和“嘉府办发[2008]12号”《嘉定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精神执行。
9、对评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的星级饭店,五星奖励100万元、四星5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绿色饭店、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10万元。
10、对被认定为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的,国家级奖励20万、市级10万元;被认定为特色农业研究所、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区知名农产品(商标)的,最高奖励2万元。
11、对已经获得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其销售和税收均达20%以上增长的,且区镇二级财政实得超过100万的,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
12、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分别获区级、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13、对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分别被几个职能部门立项或认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国家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区级30万元。
14、小巨人计划奖励项目由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下拨各街镇。各街镇应根据本办法作一定配套扶持。
第六条 奖励除外情况
1、企业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当年工业企业税收区镇实得部分不足50万元的。
3、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其他政策性扶持的。
第七条 其他
1、企业在获得奖励后十年内不外迁,否则全额退还扶持奖励。
2、本办法由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嘉定区推进小巨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