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10-22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08〕30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汽车嘉定人才家园”综合环境,鼓励嘉定区域范围内的单位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激励优秀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骨干立足嘉定创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经委、区科委和区监委组成,加强对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二、房源落实
以区政府落实配售(租)房源为引导,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地改善优秀人才住房条件。
1、区政府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配建房项目中,每年落实4万平方米商品房,优惠配售给优秀高层次人才。
2、区政府每年拨付1000万元专项租房补贴,落实6万平方米租赁房,优惠配租给优秀人才。
3、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通过购置房产、盘活存量房,开发建设、联合建设和政府补贴企业开发,购房贷款贴息、首付款借款、增交补充住房公积金等方式为优秀人才落实房源。
三、范围和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单位范围及个人条件,在嘉定地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提出申请。
1、申请配售房单位范围为在嘉定地区承担国家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的事业单位,以及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且单位主体在嘉定;申请配租房单位范围扩大到区内党政机关、其他重点企事业单位。
2、申请配售房个人条件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申请配租房个人条件为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青年骨干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全日制优秀应届毕业生。
3、经区优秀人才住房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四、优惠办法
按照优秀人才所在单位为嘉定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及优秀人才的业绩表现确定优惠额度。
1、优秀高层次人才按市场销售价格的60%优惠申购70-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特别优秀者面积可适当放宽。用人单位按优秀高层次人才优惠申购面积市场销售价格的10% 缴纳配套资金。
2、优秀青年骨干和优秀应届毕业生按不同标准申请配租房租金补贴,优秀青年骨干租金补贴为600元/月,优秀应届毕业生租金补贴为400元/月。
五、办理程序
区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可配售(租)给优秀人才房源情况,优秀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优秀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提交单位所在街镇初审,并报送区相关部门复审。
2、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复审情况,汇总后报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配售(租)房源总数的,实行轮候制度。
3、可配售(租)房优秀人才名单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相关配售(租)房手续。
六、限制条件
1、获得配售房的优秀人才在嘉定工作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并在相关协议或用人聘用(劳动)合同中明确。如有违约的,按规定缴纳违约金。
2、获得配售房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在取得房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未住满5年确需转让的,需报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政府回购,再配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3、获得配租房租金补贴的优秀人才对所租房源不得转租,享受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三年。
优秀人才在配售(租)房过程中发生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1、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收回配售房和配租房租金补贴。
2、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6月19日起执行,由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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