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10-22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08〕3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严格控制能耗增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必须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篇(章),并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对待:

(一)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节能篇(章)。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企业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编制节能篇(章)。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在节能审查前,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1、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2、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建设项目; 

3、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本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改扩建项目,须填写《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评估内容

(一)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上海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3、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4、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5、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具体内容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填报。

(二)节能评估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

2、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4、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5、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新建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必须按要求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篇(章)。改扩建项目须填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节能篇(章)和汇总表须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或填报汇总表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二)节能评估。按规定应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余项目直接进行节能审查。

(三)节能审查。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四)服务承诺。按规定必须进行节能评审的项目,节能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评审要求

(一)部门会审。由区发改委、经委、外资委、建交委、财政局、技监局、投资服务和办证办照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区发改委牵头,负责节能评估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对能耗情况比较复杂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联合会审。

(二)中介咨询。区投资管理部门应在上海市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节能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和节能评估业务。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认定属实的,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三)建设管理。区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四)项目监管。区有关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节能评估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开工建设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此类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评估经费。对节能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费用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他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投资主管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纳入政府年度部门预算。

五、评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7] 21号);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六)《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

(七)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

本办法由区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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