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3-3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8〕4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日
 
 
 
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为做好本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更好地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创模等重点工作,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依据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COD和SO2)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各街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减排情况和总量控制情况。
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往下计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部分得分为0。
一、COD总量减排(16分)
(一)城镇污水纳管处理率(5分)
城镇污水纳管处理率,指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集镇污水纳管率达到10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90%以下的,不得分。
(二)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7分)
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指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量占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达到100%的,得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4分;90%以下的,不得分。
非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90%以上的,得3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80%以下的,不得分。
(三)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分)
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得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
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四)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情况(2分)
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劣势企业关停和淘汰任务的,计2分;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二、SO2总量减排(10分)
(一)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8分)
按照计划实施炉窑脱硫工程的,得4分;有1个未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得2分;投入运行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按照计划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得4分;有1个未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情况(2分)
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劣势企业关停和淘汰任务的,得2分;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4分)
(一)能力建设(1分)
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专人负责;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度建设(1分)
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实施计划、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等。
(三)重点监管企业达标排放率(2分)
区级重点监管企业中达标的排污单位数占重点监管企业总数的比例。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四、项目年度进展情况(20分)
根据年度目标完成率计算得分。
评分标准:20X年度目标完成率。
五、推进机制(3分)
街镇建立推进机构完善情况1分、项目跟踪和进展掌握情况1分,按照要求按时上报月报、季报情况1分。
六、信息报送(2分)
每年被区推进办录用4条以上信息的,得2分;每减少1条,扣0.5分。
七、推进特色(5分)
考核街镇在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形成特色的情况,对推进全区重点工作是否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第三部分  环境质量
八、区域降尘情况(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区域降尘评估系统。
评分标准:区域降尘量≤6吨/平方公里•月的,得2分;>6吨/平方公里•月,2 X[1-(区域降尘量-6)/6];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得分为0分。
九、区域降尘改善率(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区域降尘评估系统,以各街镇上年度区域降尘年均值为基准,评估改善率。
改善率(%)=(上年度均值-当年均值)/上年度均值X100%
评分标准:2 X改善率;其中,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得分为0;得分最高为2分。
十、水环境质量达标率(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水环境质量评估系统,每月监测一次(正常情况下每个街镇全年总监测次数为12次),以各断面每月综合水质标识指数,对照各断面的功能区标准,达标次数占监测次数的百分比。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达标次数/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总监测次数X100%
评分标准:2X水质达标率
十一、水环境质量改善率(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水环境质量评估系统,每月监测一次(正常情况下每个街镇全年总监测次数为12次),以各断面上年度全年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为基准,评估改善率。
改善率(%)=(上年度水质标识指数-本年度数值)/上年度水质标识指数X100%
评分标准:2 X改善率;其中,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得分为0;得分最高为2分。
十二、噪声(2分)
(一)区域环境噪声(1分)
点位和频次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计划执行。
评分标准:1X(6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dB(A)时,得1分;≥60 dB(A)时,得0分。
(二)交通干线噪声(1分)
点位和频次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计划执行。
评分标准:1X(70-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4;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6dB(A)时,得1分;≥70 dB(A)时,得0分。
 
第四部分  环境管理
十三、信访处理(4分)
(一)信访数量下降率(2分)
信访指由区环保局主办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
下降率(%)=(上年度信访数量-本年度信访数量)/上年度信访数量X100%
评分标准:2 X下降率;其中,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得分为0;得分最高为2分。
(二)信访处理率(2分)
信访处理率,指各街镇受区环保局委托(或协助办理)的信访处理情况。
信访处理率=(信访办结率+信访办结满意率)/2
信访办结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范的要求,办结信访件数占委托(或协助)办理信访总件数的百分比。
评分标准:信访处理率≥95%得2分;≥90%得1分,≥85%得0.5分,<85%得0分。
十四、建设项目环评与验收执行率(4分)
(一)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2分)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为受理环评文件与审批数目的百分比。
评分标准:<85%的,为0分;达到85%的,得1分;≥95%的,得2分。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执行率(2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执行率为竣工验收数目与审批数目的百分比。
评分标准:<85%的,为0分;达到85%的,得1分;≥95%的,得2分;
十五、污染事故处置能力与应急预案(4分)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应急处理处置不及时的,扣4分,污染事故处置能力与应急预案部分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分)
评分标准:未设置应急管理机构,扣1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扣1分。
(二)加强应急值班、按要求配备应急处置装备器材(4分)
评分标准:应急值班电话接听不及时,扣0.5分;未按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器材,扣0.5分。未按规定迅速出动处置污染事故,扣0.5分;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污染事故处置情况,扣0.5分。
十六、循环经济和环境创建(4分)
(一)循环经济特色工作包括推进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塑料袋有偿使用等工作(2分)
(二)环境创建(2分)
开展创建各级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十七、环境卫生与环境综合整治(10分)
(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分)
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评分标准:2X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二)国家卫生城区创建工作(2分)
评分标准:通过国家卫生城区命名或复查的,得2分;正在开展创建工作的,得1分;未开展创建工作的,得0分。
(三)环境综合整治(6分)
1、城乡环境卫生整洁(1分)。
2、环境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2分)。
3、无烟囱冒黑烟现象(1分)。
4、全面清理关闭区域内洗桶、废炼油、废塑料加工等无证无照的污染企业(1分)。
5、大中型畜禽场全部关闭,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1分)。
十八、环保机构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2分)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本级政府能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职能设置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积极开展工作。
十九、公众对环境保护满意率(2分)
大力开展环保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对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工作的知晓度和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
考核方法:区有关部门调查得出的各街镇满意率。
评分标准:2X公众对环境保护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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