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3-3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8〕4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按照《关于对本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城区、街道、镇、工业区)开展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55号)的要求,结合本区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本区已建成105.9平方公里上海市扬尘污染控制区,为巩固创建成果,切实控制扬尘污染,现制订《嘉定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嘉定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方案
 
按照《关于对本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城区、街道、镇、工业区)开展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55号)的相关要求,为巩固扬尘控制区创建成果,切实控制区域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为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为实现嘉定的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加大对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实现如下总体目标:
(一)构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工作平台,逐步形成区域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广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促进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码头、堆场、露天仓库、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施工作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水平;
(三)逐步控制扬尘的产生量,削减区域降尘量,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促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成立嘉定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如下:
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区环保局
成员单位:区市政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交警支队、区房地局、区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管委会。
四、职责分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区建交委:负责本系统所属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本系统所属部门有关实施计划的制定;负责对建设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贯彻依法施工的要求,并抓好依法施工、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试点工作;负责系统所属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的统计汇总。
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范围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区建交委制定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开展并完成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负责对工业企业单位内裸露泥地绿化或者铺装的执法检查;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信息统计与报告。
区市政局:负责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道路运输、堆场作业扬尘污染行为;负责查处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开展对码头作业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的联合执法检查;与区市政局开展对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联合执法检查。
区公安交警支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道路运输过程中物料散落、泄漏、飞扬等扬尘污染行为。
区房地局:负责房屋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区水务局:负责区级河道沿线裸露泥地绿化栽种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协同区职能部门,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属地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其工作职责,做到计划明确、措施到位、配合密切;发现与处理问题及时有效,强化执法与依法处理的力度;
(二)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建设工地的施工单位切实贯彻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嘉定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机构于每季度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协调工作、沟通信息、商讨对策,并讨论确定开展有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具体方案;
(二)建立依法施工、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对建设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进依法施工、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三)通过采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的方式,督促建设工地施工单位依法施工、规范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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