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布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3-30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发布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08〕47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关于发布<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嘉财[2008]38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发布《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
嘉财(2008)3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我局结合嘉定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补充,编制了《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拟予以发布,请审阅,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委、办、局及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
 
附件:《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6)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7)电梯;
(8)锅炉;
(9)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
(10)计算机通用软件定点采购(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1)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自行采购);
(12)药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7)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车改办批准保留公务车辆的保险(定点采购);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5)批量采购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特种刑侦设备(包括侦查取证设备、安检排爆设备、破拆救援设备、警械防护设备);
(7)警用特种车辆(包括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爆处突类车辆)。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内的工程、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不足30万元的货物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服务项目;
工程: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程项目的采购,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规定,进入市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以外,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填制2009年度采购计划表。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表实施采购。
(六)为保证部门预算和政府项目及计划的顺利执行,年度预算安排的集中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七)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应根据本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有效地组织实施。
(八)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站(www.shzfcg.gov.cn)、上海嘉定门户网站、嘉定区财政局网站公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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