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9-05-06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办发〔2009〕14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国资委、区农委、区农资办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 监督管理目标与范围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嘉府〔1998〕42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明确监管目标、管理范围和监管方式。
(一)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福利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构建“产权清晰、体制顺畅、机制灵活、职责明确、核算正确、记载全面、资产增值”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新局面,是现阶段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目标。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范围,涵盖归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所形成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及投资、投放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层管理。区、镇两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作为政府管理者,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本市、本区的有关规章、细则,积极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管理;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所有者,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决策管理、民主管理、监督管理和收益管理。严防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 监督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职责
第三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资委),是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资办),是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意见。
(二)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资产经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全区各镇、街道、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经营、资本收益、资产保值增值、业绩考核等工作进行汇总、指导和服务。
(四)做好镇村企业的财务管理、分配统计的指导服务,帮助各街镇建立健全清产核资、内部审计、产权登记、财务会计、资产报告和民主管理等制度。
(五)协调处理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纠纷和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街镇应当按照区农资办《关于建立完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统一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的意见》(嘉农集[1998]第3号),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完善其职能。
(一)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镇集资委),作为指导、监督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区农资委及区农资办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审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决策;负责集体资产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和产权变动等工作。
(二)街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集资办),作为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镇级集体资产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镇、村、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资办的指导。
(三)村民委员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代行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并授权所属经济发展公司(或类似单位。以下同),负责本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业务上接受街镇集资办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镇、村、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取得合法法人资格。
(一)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代表机构,应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镇经济联合社的投资主体由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村经济合作社的投资主体由村民委员会代替。
(二)街镇资产经营公司、村经济发展公司,分别作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组建并授权的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机构,应有明确的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并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自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 监督管理机制与制度
第七条 各街镇应建立健全各项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制度、资产动态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及审批制度、资产定期清理制度、资产考核评价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及审批制度、资产保值增值及奖励制度、集体资产流失追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资产运营报告制度等,并报区农资办备案。
(一)资产申报制度。镇、村集体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产权交易、股权分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须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镇集资办批准备案。
(二)投资管理制度。镇、村集体企业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经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镇集资办批准方可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报告须附有项目说明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的资信证明、资金来源情况、项目批准文件等,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三)借款管理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在没有新增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应对现有的银行借款(包括单位借款)逐年压缩;若有新增投资项目,新增借款需经集体商讨决定,新增借款金额及还本付息的计划及资金来源情况,须报镇集资办审批。
(四)对外担保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影响到本镇、村经济发展需作担保,须充分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房产、土地及其它财物的拥有情况,并要求被担保单位以其合法的财产作抵押,并报镇集资办审批。
(五)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的应收款内控制度及坏账核销审批制度,坏账必须经镇集资办批准后,方可核销,并办理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当发生转让、重组、收购或其它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时,必须按程序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所有权人确认后逐级报区农资办备案,再经由区产权经纪公司实施产权交易后,变更工商登记。
四 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八条 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理清镇、村、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所投资集体企业的资产状况及对外投资关系,夯实监管基础。建好建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台账,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下属企事业单位中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自建、转让、调入、调出、报损、核销等增减变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和集体应享有权益。
第九条  鉴于我国尚未按土地级差地租确定的土地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资源性资产暂以数量登记备案。
第十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镇集资办报告本单位资产变动和资产运行情况分析;镇集资办应定期向镇集资委、区农资办报送镇村两级资产运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调拨、捐赠和报废,股权的转让、变更,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呆坏账损失的报损、核销,对外提供资金拆借、贷款担保,不良对外投资和在建工程的报损、核销,以及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收回等,资产权属人须进行严格规范的审核认定;对重大项目及重大事项,须经镇集资委或镇集资办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村经济发展公司所属投资企业的改制、重组、收购或变更投资主体,须按“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所有者讨论通过改制(重组或变更)方案——镇政府批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所有者确认——区农资办备案——签订转让协议、安置职工——委托产权经纪公司办理产权交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需要撤销建制村、队的,须经过区政府批准。已经批准撤销建制的村、队,必须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和市政府批转的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以及区政府批转的区农资办《关于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嘉府发﹝2002﹞61号)这三个文件的规定尽快处置集体资产。
(一)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须经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逐级报批。报批时必须附报区政府撤制批复、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方案、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等资料。
(二)对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处置程序的监督检查。
(三)对国家尚未征用,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权属。
(四)对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区政府办公室批转的区农资办《关于行政区划调整中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嘉府办发﹝2001﹞17号)文件规定慎重操作。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 市 嘉 定 区 农 业 委 员 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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