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积极应对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切实促进本区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缓解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现就进一步推进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及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本意见所指大学毕业生为大专院校2009、2010届应届毕业和2008届毕业但尚未首次就业的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补贴方式
(一)就业补贴
本区落地企业招用大学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用工备案,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每年可按录用人数得到400元/人/月的补贴。
(二)创业补贴
大学毕业生创立在本区注册并缴纳税收的劳动企业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除享受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补贴和本区《关于加强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劳保[2008]63号)规定的岗位、租金、转制补贴外,正常经营满一年后还可获得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万元。
此外,创业企业个人免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延伸到三年内的创业组织负责人。
(三)培训补贴
1、培训人员补贴
参加市政府培训目录专业(工种)的大学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市政府培训补贴。参加各种区政府推出的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可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嘉定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补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06]31号)规定,可在鉴定合格后,凭各项资格证书享受区政府相应培训补贴。
此外,参加培训大学毕业生在培训期间尚未首次就业的,可凭各项资格证书获取每月400元生活补贴。
2、培训机构补贴
本区培训机构可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嘉定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补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06]31号)规定,根据大学毕业生参加培训情况,获得相应补贴。
(四)见习补贴
1、见习人员补贴
到本区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大学毕业生,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职[2007]11号)规定,享受见习期间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见习基地补贴
本区见习基地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职[2007]11号)规定,根据大学毕业生参加见习情况,获得相应的见习带教费补贴。
三、资金拨付与管理
以上各项补贴中,4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和培训生活费补贴,以及2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区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具体拨付及管理方法。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实施日期(补贴发放日期)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