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00 | 主题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0-03-01 |
名 称: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嘉定区政府采购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嘉府发〔2009〕4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制定的《嘉定区政府采购业务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嘉定区政府采购业务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区级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局)的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嘉定区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方案》,特制定本规则。
一、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年度《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管理系统中,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模式等基础信息。
(二)财政局对细化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基础信息进行审核。
(三)政府采购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随部门预算同时批复下达。
二、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项目)
预算单位和财政局应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性,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年度)》,财政局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当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月度计划
预算单位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和实际采购需求,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局报送下月《政府采购计划表(月度)》,财政局于月底前向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下月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执行
政府采购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严格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1、属于《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集中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申报单》报送财政局,确认项目内容、预算资金。
2、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局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月度)》和《嘉定区政府采购申报单》组织实施采购。
3、采购人采用电子化方式采购集中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按电子化采购的要求确定供货商,进行网上供货。
4、项目采购结束,应由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验收。
5、被列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应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和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直接拨付至供应商。
(二)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
属于《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变更采购模式和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模式和方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变更条件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嘉定区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报送财政局的审核批准。
(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政府采购统计范围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计,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负责统计。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统计快报》(为截止上月累计数),于每季度7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为上季度当季数),财政局负责汇总报送至上海市财政局。
(五)询问或质疑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被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疑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的检查;区审计局负责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我区政府采购提出工作意见。
(二)投诉处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投诉。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三)考核
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向嘉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上报考核情况,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四)培训、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对采购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其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
街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政府采购按照《嘉定区“乡财县管”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则由嘉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