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发文日期: 2010-12-29
名 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 嘉府发〔2010〕25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机管局、区审计局、区建交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本区政府采购的操作和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纳入本区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类项目,未经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预算。经区发改委立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工程类项目,必须由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嘉定区分中心实施招标。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各预算单位应严格将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区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应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区财政部门,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预算单位不得将同类型的项目拆分,规避政府采购。纳入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纳入上海市协议采购网上供货范围,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必须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实行电子化采购。
三、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行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区级预算单位在向区财政局提出付款申请时,应提供在《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公告材料。街镇预算单位的付款事项,由各街镇参照执行。
四、本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各预算单位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以及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执行。公开招标是本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预算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批准,无法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六、各街镇的政府采购工作,应按照《嘉定区“乡财县管”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七、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机管局、区审计局、区建交委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和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各预算单位和街镇的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加强对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考核。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监察局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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