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委:
你单位起草的《上海市嘉定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2022-2026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收悉。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等相关规定,经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1、上述决策属于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2、上述决策已纳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属于区政府决策事项;
3、上述决策以《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9号)、《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沪府〔2020〕8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1〕496号)、《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沪规土资乡〔2017〕725号)、《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沪农委〔2021〕305号)和《上海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布局规划(2018-2022年)》(沪农委〔2019〕407号)等为依据,与上位法规定并无抵触;
4、经审查,未发现上述决策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内容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5、上述决策文件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已征求了公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专家论证,履行了风险评估程序,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6、根据《嘉定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嘉府办发〔2016〕42号)要求,建议你单位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综上所述,你单位起草的上述决策符合《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事务科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