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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日期:2022-06-17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 文字 【点击数:

区人社局:

你单位起草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收悉。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等相关规定,经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该《实施意见》由区人社局起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作为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文件的制定程序

该《实施意见》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已经经过了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建议在合法性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建议以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用文号发文并主动公开文件和解读材料。

三、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该《实施意见》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等为依据,经审查,未发现上述文件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情况;未发现上述文件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上述文件内容违反《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未发现上述文件内容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事务科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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