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旅局:
你单位起草的《嘉定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收悉。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等相关规定,经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件制定主体
该《暂行规定》由区文旅局起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作为文件制定主体,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文件的制定程序
该《暂行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已经经过了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建议在合法性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建议以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用文号发文并主动公开文件和解读材料。
三、关于文件实体内容
该《暂行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为依据,经审查,未发现上述文件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情况;未发现上述文件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上述文件内容违反《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未发现上述文件内容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事务科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