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出生时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实,首先一个婴儿的出生就直接引起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这在继承顺位中尤其显得重要。死亡时间,这也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实,比如涉及到继承,甚至死亡的标准是“心死亡”还是“脑死亡”都很重要。
相关稿件:
视频解读:民法典逐条讲解(民法典第二章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