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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专家论证报告

日期:2023-03-30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 文字 【点击数: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5号)要求,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嘉府办发〔2020〕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嘉定区建设管理委在深入调研、充分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一、专家咨询论证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7日,嘉定区建设管理委组织召开了《实施办法》专家咨询论证座谈会,实际到会专家3人,分别是:张燕星(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张燕(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李建华(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会上,区建设管理委从编制背景、政策依据、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四个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专家组认真查看了《实施办法》文本及附件资料,经过会议质询和专家组的讨论后,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进行签署。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办法》出台必要性

上海市政府16号令《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该类建房活动已纳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管范围。

2019年,嘉定区下发《嘉定区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有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嘉府规〔2019〕6号),成立“区级集中居住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统筹推进全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建设工作。该实施意见中明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分为进城镇集中居住的新建安置房和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的新建住宅。其中,进城镇集中居住的新建安置房已纳入区建管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范围,但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的新建住宅管理方面仍存在监管要求不明晰、监管举措不明确的问题。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统一监管手势,压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必然之举,也是全面强化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可行性

《实施办法》从统一监管模式、下沉行业管理、强化管理考核等三个角度出发,对本区农村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及组团式更新项目中由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委托村或街镇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域或街镇范围内集中建造、统一组织实施的建造住房活动进行了规范。《实施办法》符合嘉定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特点,对全生命周期监管分析全面,从设计管理、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多个方面明晰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手势,监管动作清晰。

同时,《实施办法》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外冈镇、马陆镇、安亭镇等涉农街镇和金山区金山卫镇、张堰镇开展了实地调研,进行了相关委办局、涉农街镇意见征询,并于2月24日至3月24日完成线上民众意见征询工作,已按照相关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充分的修改和完善,确保《实施办法》落地性强,可行性好。

(三)关于《实施办法》的科学性

《实施办法》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充分研究了《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加强本市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住宅质量安全管控的指导意见》(沪建村镇〔2021〕53号)《嘉定区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有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嘉府规〔2019〕6号)等政策文件并对政策内容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嘉定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特点,起草编制本《实施办法》,编制思路清晰、监管手势有力、职责分工明确。《实施办法》监管深度和管理广度符合我区对农房建设监管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了各项工作的可行性及专业性,以“条块结合,多方发力”的形式全面提升了对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的监管力度。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结论

专家会形成专家组意见如下:《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编制思路清晰、内容科学、结构严谨,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科学性。从使用范围、管理职责、设计管控、项目监管、竣工交付、全过程管控、工作要求等七个方面对全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能够起到压实本区集中居住项目监管各方主体责任,统一监管手势的积极作用。专家组一致同意《关于加强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控的实施办法》通过评审。区建设管理委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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