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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定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日期:2023-05-15信息来源:上海嘉定 作者: 文字 【点击数:

区卫健委:

你委牵头起草的《嘉定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实施方案》收悉。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等相关规定,经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1、上述决策属于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

 2、上述决策已纳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属于区政府决策事项;

 3、上述决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22〕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中管〔2022〕1号)等文件为依据,与上位法规定并无抵触;

 4、经审查,未发现上述决策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内容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5、上述决策文件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召开了座谈会,进行了实地调研,履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听取了法律顾问意见,并经公平竞争审查,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6、根据《嘉定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嘉府办发〔2016〕42号)要求,建议你单位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综上所述,你委起草的上述决策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事务科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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