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水务局:
你局起草的《2023年嘉定区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收悉。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等相关规定,经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1、上述决策属于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上述决策已纳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属于区政府决策事项;
3、上述决策以《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12号)、《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165号)以及《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沪水务〔2023〕299号)等为依据,与上位法规定并无抵触;
4、经审查,未发现上述决策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内容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5、上述决策文件在起草制定过程中,通过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征集公众意见,履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并经公平竞争审查,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6、根据《嘉定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嘉府办发〔2016〕42号)要求,建议你单位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综上所述,你局起草的上述决策符合《嘉定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事务科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