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委:
你委起草的《嘉定区科创“新动能”发力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收悉。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等相关规定,经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1、上述决策属于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
2、上述决策已纳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属于区政府决策事项;
3、上述决策以《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 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沪府发〔2022〕11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3〕10号)、《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规〔2022〕201号)和《关于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科规〔2022〕3号)等文件为依据,与上位法规定并无抵触;
4、经审查,未发现上述决策有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上述决策内容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5、上述决策文件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召开了企业座谈会,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听取了法律顾问意见,并采纳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意见,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6、根据《嘉定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嘉府办发〔2016〕42号)要求,建议你单位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综上所述,你委起草的上述决策符合《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事务科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