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嘉定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的指导文件及出台背景?

原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施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已于2021年9月30日到期,市政府调整出台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沪府规〔2021〕13号文,规范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结合本区实际,经多次意见征询,形成《嘉定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若干意见》。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组成部分?

《若干意见》主要是根据市政府《补偿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原《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上海市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嘉府规〔2017〕3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由适用范围,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域的划定、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各区域安置房价格标准,其他补偿标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和施行日期等6部分组成。

三、《若干意见》在原《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上海市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嘉府规〔2017〕3号)的基础上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若干意见》对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范围及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及非居住房屋补偿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补偿主体方面,根据上海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原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法律主体为区规划资源局,现文件调整为区人民政府,区规划资源局的印章调整为区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并由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在本文件中进行了指定授权,区规划资源局为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为具体实施部门,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对原嘉府规〔2017〕3号文第一、二、三大点进行了整合,采用了表格形式,更加简洁且便于对照。

四、此次《若干意见》补偿标准未做改动的原因?

根据市政府《补偿规定》要求,各区要结合实际,出台补偿标准和细则。为确保我区集体土地动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平稳、有序,经征询各街镇及委办局及市规划资源局意见,本次实施意见相关标准未作调整,继续沿用2017年的补偿标准。

五、《若干意见》的实施期限?

《若干意见》将自区政府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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