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嘉定区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2025版)》已经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嘉定区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2025版)》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附件
嘉定区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行为,健全不动产租赁管理体系,强化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主体责任,提升不动产租赁效益与管理水平,促进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动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区属国有(集体)独资和国有(集体)控股,以及国有(集体)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本办法所针对的不动产是指区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所有或受托管理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不动产,一般指房产与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不动产,不纳入办法范围。区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承租的不动产再转租的,纳入办法范围。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租赁是指区属企业将其不动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租赁平台是指经市国资委或区国资委认定并公布,熟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具备规范运行体系,为我区国资国企提供不动产租赁合规服务和招租服务的运营机构。
第三条 (监管职责)
区国资委(区集资委)按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职能,加强对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审计、专项检查、考核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租赁平台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主体责任)
区属企业作为不动产租赁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租赁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管理权限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不动产管理工作台账,梳理并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国有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动态更新;
(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于租金拖欠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
(四)负责规范管理本企业不动产的租赁行为,负责监管所属各级子企业的不动产租赁管理行为;
(五)鼓励区属企业建立不动产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租赁平台的对接;
(六)区属企业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本办法和企业内部不动产租赁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监督检查;
(七)严禁在招租过程中发生阻碍房屋踏勘、消极配合承租人尽调或不遵守招租公告约定擅自否定承租人资格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八)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勘不动产出租现场,督促承租人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确保不动产日常使用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及建筑质量安全);
(九)积极服务国家、市、区重大战略任务出租不动产情形。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管理原则)
各区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的不动产出租行为均应纳入管理。各区属企业应根据出租不动产属性,结合自身不动产租赁管理实际需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分类设置管理标准和管理权限,突出监管重点,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第六条 (标准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属企业应经集团内部决策后报区国资委(集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施行:
(一)新签订租赁合同
1.需签订单次不动产租赁期超过5年的;
2.需签订单次不动产租赁给予免租期超过3个月的;
原则上,区国资委(集资委)审议单次不动产租赁期不超过10年,免租期不超过6个月。
(二)租赁合同核心条款变更
1.缩减面积单次超过2000平方米(厂房、仓库等产业类)和500平方米(商贸、办公、酒店、娱乐等商业类,住宅和其他用途类)的;
2.调减租金标准或缩短租赁期限,租金损失总额超过10万元,且年租金损失比例超过原租赁合同年租金15%的;
3.提前退租违约金额超过20万元的。
第三章 招租程序
第七条 (租赁方案)
区属企业应当在招租前结合主业发展规划和不动产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如现状、地点、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产权归属情况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调整幅度等基本招租条件、承租方基本资格条件及招租方式等,承租方资格条件设置不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区属企业可以根据招商需要和承租方改造、装修需求及其他因素,综合确定不动产租赁免租期。
其中,不动产出租底价以区属企业内部评审机构提供的市场估价、市场询价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区属企业内部决策认定后的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采用备案制的不动产租赁,租金价格的确定按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决策程序)
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决策程序如下:
(一)区属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明确不动产租赁行为的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二)不动产租赁行为应由区属企业或其授权的子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授权子企业决策的,应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上报区属企业集团备案;
(三)区属企业不动产严禁无序转租。因企业发展需要或不动产特性确需转租的,应由区属一级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明确出租人、转租人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及租后管理等。同时须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未事先约定的,需经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四)区属企业不动产应严控低效长租,企业可根据租赁项目实际投入、用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市场变化等因素合理制定单次租赁期限。如租赁期限超五年的,应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第九条 (招租方式)
区属企业按以下方式招租:
(一)区属企业不动产招租行为(除第五章所列情形),应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具体可采用竞价或择优的遴选方式:采用竞价方式的,一般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采用择优方式的,原则上以通过权重报价等确定得分最高的意向承租人为最终承租人;
(二)采用竞价和择优方式的,应通过租赁平台以公开挂牌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区属企业或其授权的子企业应按公开招租的结果进行合同磋商与签订,并在租赁平台进行备案;
(三)采用不公开挂牌招租的不动产,须符合第五章所列情形,经区属一级企业内部决策或区国资委(集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并在租赁平台进行备案。
第十条 (合同变更)
区属企业租赁合同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属企业应根据规定履行招租程序、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
(二)因租赁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租赁面积、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的,应当经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进行调整;
(三)合同存续期间,在不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下,承租人征得产权所属的区属企业同意,可以将租赁合同合法转让给第三方;
(四)租赁合同变更后应及时至租赁平台备案。
第四章 平台运行规范
第十一条 (平台运行条件)
租赁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能提供信息发布、登记承租意向、组织招租活动、租赁合同备案等与公开招租活动相关的服务资源;
(三)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平台责任)
租赁平台作为不动产租赁的实施平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区属企业公开招租提供信息发布等与公开招租活动相关的服务资源;
(二)维护公开招租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通过租赁平台开展的公开招租行为进行规范性审核;
(三)负责对国有企业不动产租赁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国资委同意,可根据有关部门需求,统计分析监管企业不动产公开招租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 可不公开招租的情形
第十三条 (情形分类)
(一)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动产租赁;
(二)纳入市区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居住性公房、人才公寓、员工宿舍的租赁住宅,或配套车库等地下空间,由区属企业自行制定出租规则;
(三)涉及国家、市、区政府支持在本区落地的产业项目,相关文件明确需租用不动产的,或按照相关政策明确属于租投、租税联动的产业项目;
(四)区属企业涉及园区产业招商,共享(创业)空间,大型百货、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等场所内开展专业零售及批发,酒店(办公楼宇)内配套商业等相关租赁,且区属企业自行制定出租规则的;
(五)为区属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主责主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供应商、经销商因开展配套服务承租区属企业或各级子公司不动产的;
(六)区属企业之间、同一区属企业与其各级子公司或同一区属企业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出租不动产的;
(七)已纳入政府征收、收储范围的续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八)列入区属企业转型、更新项目范围的短期租赁或其他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尚在清退过程中的过渡性续租(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九)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区属企业不得以拆分租赁期限、连续短租等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承租并实际使用的(禁止转租);
(十一)承租方为本区街镇政府及下属机构和镇、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农村集体企业的;
(十二)各区属企业为解决信访维稳和特定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不动产招租的(需经区国资委或区集资委认定);
(十三)其他特殊情形(不适用于公开招租)的出租,经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审议同意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权证规范)
区属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不动产权证不齐,或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权证但区属企业实际占用并获取收益的不动产,应及时进行确权补证。区属企业在租赁前应确保不动产日常使用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及建筑质量安全),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租人,同时承诺收益归属无争议。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管理)
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属企业在境外的不动产,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定价、以公开透明方式,自行制定出租规则。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嘉定区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2024版)》(嘉国资委〔2024〕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政策图解:关于印发《嘉定区区属企业不动产租赁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