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427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8年06月02日 | 主题分类: | 后勤保卫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嘉定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大众工业学校:
现将新修定的《嘉定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嘉定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办法》嘉教〔2013〕65号终止执行。
附件:嘉定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日
附件:
嘉定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定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规定。中小学校制定的校服采购办法、校服穿着规定等工作应当听取本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校服采购应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经备案的校服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学校与企业达成采购意向后,校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需持校服采购草拟合同至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进行备案,获得备案认可后,学校和企业方可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条: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接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生产企业资料发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接校服生产的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第四条: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由中心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在正式批量生产校服前,必须按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送检校服样品,获得检测合格报告后,企业方可正式批量生产。
第六条:企业不得将校服成品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必须由学校统一接收。学校接收校服后及时通知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由中心派专人前往学校进行随机抽样。抽检衣物损耗由校方与企业事先协商承担。校服检测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七条: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后,学校应及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九条: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企业或学校在校服采购流程中如若发生违规行为,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约谈、通报,并督促采购方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惩戒等;同时建立“黑名单”机制,对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取消其向本区学校出售校服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双方分管局长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特殊学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