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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30日 主题分类: 后勤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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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教育系统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简化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嘉建管联〔2021〕2号、《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嘉定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嘉定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

嘉定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教育系统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简化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嘉建管联〔2021〕2号、《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是指符合建设工程领域报建管理相关规定,对已建成、使用的区属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一般类装修工程以及为完善功能、提升品质需求,进行特殊类装修工程等。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文物建筑、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维修项目执行时需同时符合市、区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专项维修经费(不含民办学校维修补贴类)以及公办预算单位使用公用经费的维修项目适用本办法。区级财政教育资金保障的其他教育单位维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维修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经济适用、依规实施”的原则,兼顾建筑节能、消防、技防、水电煤扩容等需求,提高维修项目综合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教育局职责

区教育局作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教育系统维修项目实施细则,指导、审定项目范围和资金预算安排,制定维修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立项批复,指导、监督、检查维修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职责

学校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维修项目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申报维修计划,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工作,审核设计成果,负责维修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合理使用项目资金,规范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归档、固定资产入账管理、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各街镇人民政府和教委作为各街镇政府教育主管单位,指导和协助学校做好本地区教育资源维修保障工作。

区发改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根据各自分工,依法履行审核和监管职责。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年度项目申报

学校根据各类发展规划、工作行动计划,紧密结合学校房屋设施使用现状、教育教学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申报维修计划,明确维修内容和工程量,按照区教育局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学校校舍建成交付或实施上一轮维修,扣除维保期不满五年的维修项目内容,不得申报。

涉及师生安全、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维修项目应优先考虑。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

区教育局组织第三方专业单位,对学校申报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现场踏勘,结合维修资金总量,初步确定各学校维修方案,然后由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

按照《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嘉建管联〔2021〕2号、《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文件规定,维修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建设管理委维修计划储备库;维修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商议后形成年度维修项目计划。

教育系统集中申报以外的维修项目,由区教育局、设计单位共同赴学校现场踏勘,制定维修方案,由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会商同意后纳入年度维修项目计划。

纳入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的维修项目,由学校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深化,设计方案要求达到施工图深度,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条  项目立项

    维修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嘉建管联〔2021〕2号、《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文件规定,由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批复立项。

维修金额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统一委托区建设管理委第三方概算评审机构对年度维修项目开展设计方案概算评估,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区财政安排维修项目资金总额、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适时予以批复。

维修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设计施工图和概算由学校送教育资产与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委托评审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调整

批复后的学校维修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发生调整项目内容和投资的,参照区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报批(签证或调概)。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前期手续办理

维修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修缮工程项目特征提供便利条件。

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维修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取得项目立项批复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并依法开展维修项目工程招投标、承发包、合同信息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或准予施工通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

在学校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好各参建单位,加强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和保证工程质量和标准。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标准,特别要注重环保要求。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消除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规范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区财政部门规定,专款专用,并通过组织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举措,避免超投资现象。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维修工程项目,应根据区有关规定,委派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开展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五条  竣工管理

在维修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各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及监理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落实好档案资料归档、竣工结算送审,竣工结算文件备案、项目竣工销项、固定资产入账、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和项目(法人)单位协助区发改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开展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对维修项目申报、采购招标、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计等建设和资金管理等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经费,或未按照规定实施招投标及违规发包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严肃处理,按照相应程序追究相应部门、人员责任,要求整改落实到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应急项目

应急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联合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嘉定区教育系统100万以上(含)维修项目实施细则

          2.嘉定区教育系统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实施细则

          3.嘉定区教育系统3万元(含)-1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嘉定区教育系统100万以上(含)维修项目实施细则

嘉定区教育系统已纳入当年度维修项目计划和其他经费保障的100万以上(含)维修项目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1.每年4月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学校根据实际,按照《嘉定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年度项目申报规定,向区教育局申报下一年度维修项目。

2.区教育局组织第三方专业单位,对学校申报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现场踏勘,结合维修资金总量,初步确定各学校维修方案,然后由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

3.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商议后形成年度维修项目计划。

4.纳入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的维修项目,由学校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深化,设计方案要求达到施工图深度,编制项目概算。

5.按照《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嘉建管联〔2021〕2号、《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文件规定,纳入年度维修项目计划1000万元(含)以上维修项目,由区建设管理委批复立项;纳入年度维修项目计划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由区财政局统一委托区建设管理委的第三方概算评审机构对年度维修项目开展设计方案概算评估,投资监理单位对概算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6.学校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按项目概算评估报告内容,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立项申请。区教育局作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依据学校请示和项目概算评估报告适时予以批复。

7.区教育局依据项目立项批复落实安排预算资金到项目(法人)单位。

8.项目(法人)单位正式开始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总投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维修工程项目,在区建设管理委系统招标平台公开招标;总投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维修工程项目,按《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嘉建管联〔2019〕3号文件要求组织政府采购招标。

9.项目(法人)单位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由投资监理审核,包括设计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和专业检测服务合同等。

10.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嘉建管联〔2021〕2号、《嘉定区区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嘉建管联〔2022〕2号和《嘉定区教育系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做好项目信息报送,并依法开展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发包、合同信息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或准予施工通知单等工作。

11.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进行施工情况的交底,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明确相关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预判,研究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应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等规定,加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严格做好建筑材料、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管理、信息统计反馈、调整报批(签证和调概)等工作,保障学校正常办学秩序。

12.现场施工结束后,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13.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竣工备案、督促和指导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合同文件、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4.项目(法人)单位督促和指导相关参建单位做好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确认后送教育事务服务中心审计事务部委托审价,根据审价结果和项目预算情况及时支付。

15.50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根据审价结果和其他费用支付情况,项目(法人)单位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向教育事务服务中心审计事务部报送委托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16.区教育局和项目(法人)单位协助区发改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开展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对修缮工程项目申报、采购招标、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竣工验收、结算审价、决算审计等建设和资金管理等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附件2:

嘉定区教育系统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实施细则

嘉定区教育系统已纳入当年度维修项目计划和其他经费保障的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一、纳入当年维修项目计划和其他已落实经费保障项目

1.已确定资金来源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预算限额内,组织进行设计方案深化工作。

2.项目单位对完成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概算进行审核确认,送教育资产与财务核算中心委托项目概算审核评估,取得概算评估报告后,项目单位申请调整预算,适时开展项目实施。

二、当年新增维修项目

1.项目单位将维修项目(含应急项目)请示送有关科室和局主管领导,在资金可行的前提下,开展可行性研究和组织设计方案,报局班子会通过后,进行设计深化,施工图和概算送教育资产与财务核算中心委托项目概算审核评估,取得概算评估报告后,项目单位申请调整预算,适时开展项目实施。

三、使用公用经费维修项目

1.项目单位在发生维修项目使用公用经费时遵照《嘉定区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嘉教计〔2018〕17号文执行。除了日常零星维修,公用经费维修及改造内容原则上合并为一个维修项目(电力项目除外),暑期实施。申请暑期以外时间段实施的公用经费维修项目除了应急抢修和特殊需求外不建议实施。

2.按照公用经费维修项目计划,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经单位班子集体决策通过后,开展维修项目方案设计。维修项目单位决策资料、申请及设计概算钉钉上传,由相关科室、局领导审批通过后进行设计深化。

3.项目单位将确认过的设计施工图和概算送教育资产与财务核算中心委托项目概算审核评估,取得概算评估报告后,与参建方签订相关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四、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实施

1.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区教育局委托国企施工协议范围,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专项维修经费(不含民办学校维修补贴类)以及公办预算单位使用公用经费的维修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委托区属国资企业上海嘉定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具体由其下属二级企业上海嘉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相关建设任务。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电力扩容及改造项目,委托上海市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和落实预算资金后,联系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和相关单位职责按照区教育局维修项目委托施工框架协议。

2.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施工情况的交底,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明确相关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预判,研究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应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等规定,加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严格做好建筑材料、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管理、信息统计反馈、调整报批(签证和调概)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学校正常办学秩序。

3.现场施工结束后,项目单位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4.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需进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项目单位督促和指导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确认后传教育事务服务中心审计事务部委托审价,根据审价结果和项目其他费用预算情况及时支付。

5.项目单位负责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合同文件、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附件3:

嘉定区教育系统3万元(含)-1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教育系统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科学合理简化项目实施流程,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项目拆分”等问题,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区教育局统一安排的专项维修经费的项目(不含民办学校维修补贴类)以及公办预算单位使用公用经费实施的,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10元(不含)的维修项目,财政资金保障的其他教育单位维修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前期

1.学校按照《嘉定区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嘉教计〔2018〕17号文件要求规范合理制定当年度学校公用经费维修计划,除了日常零星维修,公用经费维修及改造内容原则上合并为一个维修项目(电力项目除外),暑期实施。申请寒暑假期以外时间段实施的公用经费维修项目除了应急抢修和特殊需求外不建议实施,因学校办学要求,确需在寒假实施的维修项目,须在学校正式放假前完成项目报备。

2.3万元(含)-1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前期,学校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审核施工单位相应资质,充分进行方案征询工作,及时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算书(报价单)和必要的图纸或效果图。采用报价单方式的需注明规格尺寸、品牌及施工做法或施工工艺、图片等。

3.3万元(含)-10万元(不含)维修项目实施前学校需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项目概算评估核价,第三方专业单位由教育资产与财务核算中心在历年概算评估、工程审价等专业单位中择优选取提供。

三、项目报备

学校按内控制度决策使用公用经费实施维修项目时,需在钉钉上提交拟实施项目的“会议纪要”、“工程概算书(报价单)”、“项目概算评估报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三重一大”备案表(含征询研究讨论过程记录、施工单位负责人、学校项目负责人和计划实施时间)等资料,项目报备审核通过后,方可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和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

学校作为维修工程的项目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资格和施工单位人员配备,负责施工期间的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相关人员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返工,直致验收合格为止。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五、项目监管

学校合理制定使用公用经费维修计划,加强预算工作,同一资金来源,同一时间段计划实施的维修项目不得拆分,认真充分的进行维修项目方案征询工作,如有违规实施项目,项目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除了承担相应责任外,限制其参与教育系统小型维修项目的报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