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0295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0日 主题分类: 学前教育(含托育)
关键词:

关于印发《嘉定区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街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满足家庭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嘉定区教育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嘉定区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定区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

上海市嘉定区妇女联合会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嘉定区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的原则,在社区内建设嵌入式、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开设公益普惠的社区“宝宝屋”, 为幼儿家庭提供多样化的照护和育儿指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进一步完善本区托育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目标:

1.以街镇为规划单元,开设社区“宝宝屋”(以下简称 “宝宝屋”),按照街镇 1-3 岁常住幼儿数不少于20%的比例配置“宝宝屋”托额。

2.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 100%。

3.“宝宝屋”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1-3 岁幼儿提供不少于12 次的免费照护服务。

4.每年为每个新生儿家庭提供1次上门指导服务。

5.依托“宝宝屋”和其他科学育儿指导机构,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 10次的教养医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设置规范

1.“宝宝屋”的建设应综合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于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街道(镇)‘宝宝屋’”,使用统一的标牌与标识。

2.“宝宝屋”的场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并符合卫生保健、公安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要求。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3m²,每班不应超过20人。有条件的“宝宝屋”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3.“宝宝屋”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提供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配备符合幼儿发展特点、支持托育服务需要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设有幼儿盥洗设备和母婴室。

4.“宝宝屋”安全防范应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确保安保人员配备及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和活动等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设备符合GB/T28181的相关规定;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并与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宝宝屋”入口处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宝宝屋”的从业人员需身体素质良好,无传染性疾病,持有育婴员、保育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宝宝屋”负责人还应具有一定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经验。每一个“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教育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宝宝屋”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宝宝屋”应每年定期对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从业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

6.“宝宝屋”应按照《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

7.“宝宝屋”的照护服务性质为临时制,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全日照护,不提供幼儿餐食点心服务。

四、工作任务

1.合理布局,多方参与

各街镇根据所辖区域的人口结构、托育服务需求及综合服务设施资源配置情况(邻里中心、为老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方便可及、功能多元的“宝宝屋”。各街镇可以自行运营管理社区“宝宝屋”,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托育机构运营管理,鼓励本区的民办幼儿园、早教中心和取得《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的托育机构等积极参与社区托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开展指导,培育托育服务品牌。

2.整体推进,广泛覆盖

新建大型居住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和综合服务设施比较健全的社区应率先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宝宝屋”。“十四五”期间,全面开展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宝宝屋”托额需按照街镇 1-3 岁常住幼儿数不少于20%的比例配置,“宝宝屋”覆盖率达到 100%。

3.规范运行,确保质量

“宝宝屋”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各街镇统一受理服务需求。“宝宝屋”经营主体应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坚持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原则,统筹政府投入、运营成本、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各街镇养老服务的相关收费标准确定“宝宝屋”收费标准,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宝宝屋”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合理安排幼儿生活和活动,落实场所清洁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等要求,做好幼儿临时照护工作。

“宝宝屋”应接受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宝宝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家庭托育服务需要,助力家庭科学养育。

4.创新机制,协同共育

建立分工分级、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区、街镇分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为“宝宝屋”提供服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参与社区托育服务和监督。

五、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通过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内容。负责推进落实本区社区托育服务发展,合理配置本区域内社区托育服务资源。

区教育局:牵头管理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政府的社区托育服务政策等相关决策,制定嘉定区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完善本区社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宝宝屋”标准化建设。开展“宝宝屋”日常保教工作指导,推进社区托育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将社区托育等工作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城区)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宝宝屋”日常卫生保健检查与指导,对从业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卫生保健业务培训。

区财政局:负责对社区“宝宝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社区托育服务涉及规划资源领域的相关工作纳入“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建设中,指导各街镇开展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宝宝屋”服务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在有条件的老年服务设施中增设“宝宝屋”功能,促进“一老一小”资源共享。

公安嘉定分局:负责“宝宝屋”的安全工作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管。

区消防救援支队:指导社区“宝宝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社区“宝宝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区妇女联合会: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各街镇:根据辖区内人口结构、托育服务需求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情况,建设社区“宝宝屋”提供临时照护服务。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宝宝屋”开办。负责“宝宝屋”日常具体运营和管理,提供场地、落实资金、更新维护设备设施、建设志愿者队伍、开展监督管理等。

六、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区政府、各街镇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政策渠道,统筹资源加大投入支持“宝宝屋”建设,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宝宝屋”。向幼儿家庭收取的费用应专门用于“宝宝屋”运营开支。

2.人员保障

各街镇应按设置规范为“宝宝屋”配备专业照护的从业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5)。鼓励社区发挥志愿者专业队伍的作用。探索引进有资质的托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承接“宝宝屋”运营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应符合“宝宝屋”设置规范要求,接受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估和监督指导。

3.管理保障

为确保社区托育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应因地制宜,建立联合检查、督导考核等制度,加强过程管理。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对各街镇的绩效考核和综合督政范围。

4.安全保障

各街镇应为“宝宝屋”购买责任险。接受服务的幼儿应在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入“宝宝屋”。幼儿家庭需如实提供幼儿健康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

“宝宝屋”应与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宝宝屋”及其从业人员对幼儿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应予以保护。

5.评比激励

将“宝宝屋”的建设工作作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重要指标。结合创建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在社区托育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