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515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18年03月07日 | 主题分类: | 督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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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沪府教督办〔2018〕13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42号)、《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6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8〕2号),巩固本市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促进本市各区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更高水平推进,做好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督导评估工作,进而提请国家审核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为主线,通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督促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进一步加快本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距、校际差距;进一步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义务教育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督政,推动政府部门把义务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保障公平公正,推动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聚焦质量提升,整体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内涵发展水平;关注社会认可,全面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社会信度。
三、主要内容与督导评估方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以《办法》中规定的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等四方面评估内容共计31项指标和社会满意度调查为主,同时以国务院、教育部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政策为依据,通过区级填报、市级复核开展督导评估。
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及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在7项指标中,每所学校应至少6项达到指标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7项指标校际差异系数要求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政府保障程度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共涉及15项指标,均要达到指标要求。
教育质量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共涉及9项指标,均要达到指标要求。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应达到85%以上。
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加快落实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
对各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督导评估,推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建设、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教师配置与收入、生均经费等标准基本统一,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格局基本形成,“家门口的好学校”持续增加,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水平进一步提升。
重点对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机制、落实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五项标准”、创新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改革和新优质学校集群发展等城乡义务教育内涵发展机制、提升郊区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推动城乡学校落实素质教育、努力满足各类群体教育需求、不断提升优质均衡水平等七个方面开展督导评估。
四、工作程序
(一) 建立区级动态监测及自评制度
各区应根据《办法》要求,建立动态监测和自评制度。根据上一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结合本市现行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工作,通过填报《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自评表(上海各区自评用表)》(以下简称《自评表》,见附件;网络填报平台建在“上海教育督导网”http://www.shjydd.net,各区账号另行发放),实施全程动态监测、未来发展预测,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为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规划的设定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建议。
(二) 达标区提出市级督导评估申请
各区依据监测数据,对照《办法》中各项指标标准开展自查,达到要求的区,当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级督导评估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区政府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的函、《自评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三) 市级开展材料复核和实地督导
根据区政府的申请,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导组对申请评估认定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督导。对督导评估通过的区,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3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四) 接受教育部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
教育部对报送的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五) 接受本市以及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健全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区进行监测和复查。同时,通过认定的区还需接受教育部的监测和复查。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态监测制度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进一步完善现有“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数据平台,整合国家对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以及“优质均衡”的各项监测指标,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动态监测”数据库,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理论,对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二)建立义务教育社会认可度调查制度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开展社会认可度调查。
(三)建立督导前公告和督导结果发布制度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公告,并将各区的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应在辖区内媒体上同步公告和公示,回应社会关注。
六、结果运用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市政府对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对本市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区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对经审核认定的区,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的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区,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称号。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把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作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由教育事业统计、财务、师资、基建、装备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做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措施有效、及时反思,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扎实研究,准确把握指标的相关要求
与上一轮“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相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体现了更高的标准化水平、更高的均衡程度、更高的质量要求。各区在创建工作中,要特别关注对达标标准的研究,领会“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任务要求,以“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为宗旨,坚持实事求是,在确保每一项指标都符合国家要求的同时,推动区域义务教育更好适应本市教育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
(三)以评促建,合理规划达标进度
各区应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工作为契机,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力量和资源,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及相应的政策及行动干预机制,做好申报的规划进度安排,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争取尽快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评估验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