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242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1年12月20日 | 主题分类: | 教育收费 |
关键词: |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内审部门是指本单位内设专职经济监督的部门,是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内审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内审部门专、兼职从事审计事务的人员。
第六条 内审部门应在教育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内审部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当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由教育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不断地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职业谨慎性,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保持警觉性,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详见附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及直属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八)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等,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六章 接受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部门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接受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一)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四)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有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内审部门积极参加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根据要求,按时向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部门报送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门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监督、项目监督及专项检查,努力提升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门在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下,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履职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内审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教育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育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