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315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主题分类: 党政综合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及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本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管理单位、教育辅助单位,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审计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学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本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凡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本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

3.学校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4.学校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5.学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6.学校各类资产管理使用、出租出借、报废处置、盘盈盘亏处理等情况;

7.学校债权、债务情况;

8.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计划阶段

1.党群工作科会同审计室共同拟定年度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履行内部报批手续后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2.区教育工作党委向审计室出具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授权书。

(二)准备阶段

3.审计室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落实项目分工,开展业务培训,并在进点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

4.党群工作科召开被审计领导干部审前见面会,审计室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

(三)实施阶段

5.审计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审计,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相关科室(部门)协助,相关科室(部门)应予以支持。

6.审计取证完毕后,审计组梳理汇总审计情况,由审计室会同党群工作科共同研判,重点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工作方向或需进一步取证的内容,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共同参与。

7.审计组发放初步事实认定表,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书面反馈后,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工作底稿一并报送审计室复核。

8.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教育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审定。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线索等特殊事项,经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9.审计报告以区教育局文件形式印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报区教育工作党委(组织部门),抄送区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

(四)整改阶段

10.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举措,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局审计室。审计室汇总后抄报区教育工作党委(组织部门),抄送区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

11.建立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和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审计室适时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将结果抄报区教育工作党委(组织部门),抄送区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严肃约谈,督促其整改。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相关的所有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客观分析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审计室可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3.加强审计室、纪检监察、巡检、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对审计发现涉及违纪违规和侵占贪污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5.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本通知于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印发的《关于嘉定区教育局开展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嘉教委〔200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上位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2020年6月30日